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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今起征求意见 “开车撞了自家人”要赔

每经网 2015-02-04 18:17:28

中保协正式就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商业车险条款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据悉,此轮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3月5日。

每经编辑 黄俊玲    

对于此前社会上争议较多的“高保低赔”问题也彻底解决,明确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继2月3日保监会正式宣布启动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后!今日(2月4日),中保协正式就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商业车险条款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据悉,此轮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3月5日。

相比现行的车险条款,《2014版示范条款》做了多项重大改变,此前在社会上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开车撞了自家人”不赔等问题,都有了解决方案。根据安排,在行业协会发布示范条款后,春节后将印发具体车险改革试点方案。试点范围包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陕西以及青岛6省市,预计今年5月正式启动试点,再根据试点的情况推向全国。

相比目前使用的车险条款,《2014版示范条款》都有哪些重大改变,下面,每经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改进一:

开车撞了自家人要赔

倒车的时候一不小心撞了自家人,以前在三者险条款中属于免责范围。据说,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不过,事实上,此一条款,在执行中争议很大!

这一次,《2014版示范条款》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

改进二:

高保低赔解决了明确车损险投保按照实际价值确定

原价20多万的车,用了几年了,折旧下来可能也就价值7-8万块钱,但在每年投保车损险的时候,还是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投保车险,几万元的旧车还要按照新车价格来投保,但是真正出现全损的情况(指车辆无法修复的情况),保险公司又按照旧车的几万元价格来赔,这,就是社会上争议较多的所谓“高保低赔”问题。

对于此前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2014版示范条款》合理确定了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问题,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同时,《2014版示范条款》完善了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就在条款中解决了所谓“无责不赔”的问题。

改进三:

减少纠纷厘清多个歧义概念和表述“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

2013年,全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很多案件是由于车险条款不够规范或存在歧义所引发的。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2014版示范条款》修订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现实当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表述,减少消费者因对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在总则、保险责任部分中,分别强调了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损失或费用,以此来明确保险责任范畴和除外责任范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二者的关系。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第三者”的范围。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争议的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保险人”问题,《2014版示范条款》明确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而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改进四:

38个附加险压缩至11个主险保障大扩容

据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其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经过精简和调整后的《2014版示范条款》附加险,设计更为合理,更符合大众需求,也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在投保商业车险时的选择困难。

改进五:

条款更简单赔与不赔一目了然

据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精简优化了保险条款体系和结构,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保险条款。优化后的条款结构为“总则+四个主险的个性化条款+通用条款”,大幅简化了保险条款的结构。同时,对责任免除中免责事项进行归类梳理,一方面将免赔率与免赔额单独列明,另一方面将责任免除条款划分为不保情形、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三类。对于不保情形中驾驶人违法的情形、原因除外中违反合同义务约定免赔的情形进行了整合;对于损失和费用除外约定,依据各项免赔约定的内在逻辑和属性,区分为保险人绝对不保和可以通过附加险扩展承保两种情形。经过梳理优化,《2014版示范条款》逻辑更加清晰,体系更加简明,更加方便保险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改进六:

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约定允许“即时生效”

刚买了新车并买了保险,很倒霉路上就出了事故,一看保险,保单还没生效,因为保单上写着:“次日零时生效”。

为避免上述尴尬,《2014版示范条款》也做了调整:据介绍,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设计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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