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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涉嫌犯罪被查 长高集团摊上大事

每经网 2015-01-29 19:41:16

每经编辑 陈小雨

每经实习记者 刘海军 发自深圳

1月28日晚,长高集团(002452,收盘价16.84元)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廖俊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公告同时称,公司已对其相关工作做出妥善安排,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事态的进展采取所有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做好下一步工作的相应部署和安排,将对公司总体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

此公告一出,长高集团今日股价早盘一度下跌逾8%,收盘时下跌3.77%.

据了解,长高集团最初由36名自然人设立,廖俊德是公司的元老级创始人之一,截止2014年9月30日,廖俊德持有公司7.14%的股份,与林林持相同股份并列第二大股东,仅次于持有21.18%股权的董事长马孝武。

公开资料显示,廖俊德出生于1966 年 12 月25日,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7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长沙市高压开关厂技术员、设计科副科长、科长、长沙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根据刑法,若是犯单位行贿罪,犯罪嫌疑人会负上刑事责任,其所在单位或公司会被判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

“现在我也还在了解情况,有些方面现在不太方便透露,等过几天再说吧。”长高集团董秘马晓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当记者提出 “廖总向何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嫌单位行贿罪是否意味着公司可能不止廖总一人牵涉卷入?”的问题时,马晓则没有给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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