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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业务宜实行“两低两严”

证券时报 2015-01-22 11:16:39

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还需从提升新股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等四方面采取措施对其保驾护航。

中国证监会对“两融”违规的券商实行处罚,无疑是一种正常的行政监管措施。此举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融资业务规范发展。不过由于上证指数处于3400点区域的敏感位置,市场对“两融”罚单的出台过于敏感,加上上周五银监会也公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投向及银行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市场对“两融”罚单的出台做出过度解读,认为是“联合打压股市”,所以股市就出现了“1·19”暴跌的一幕。

实际上,撇开市场的过度解读不谈,证监会规范券商的融资业务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从去年11月下旬以来,股市出现疯牛走势,而且盘中也常常惊现暴涨暴跌的一幕。这种走势极大地放大了市场的投资风险。而导致这种疯牛走势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资金杠杆撬动的结果。因此,为了股市能够平稳发展,同时也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证监会对券商在融资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予以规范,并对违规券商予以处罚,这无疑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基于A股市场的现状来说,对“两融”业务的规范需要实行“两低两严”。虽然“两融”业务是双刃剑,投资者参与“两融”业务务必要有风险意识,但从券商以及管理层的角度来说,还是应该兼顾好服务投资者开展“两融”业务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而在这一点上,“两低两严”应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

“两低”指的是降低“两融”业务的门槛,同时降低融资的杠杆。“两融”门槛的设置不应过高。50万元的门槛设置会把中小投资者赶到社会上去寻求各种途径的配资,这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更大的投资风险。因为社会上的各种配资,投资者不仅要付出更高的资金成本,而且其配资杠杆比券商融资的杠杆还要高出很多。投资者在操作上一旦出差,就有可能血本无归。因此,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券商有必要尽可能地将中小投资者留在“两融”的平台上。其实早在2013年4月证监会就已经取消了窗口指导,放权证券公司自行决定“两融”门槛。因此,再把“两融”门槛提高到50万元并不合适,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之所以要降低融资杠杆,也是基于控制中小投资者投资风险的缘故。目前“两融”的杠杆都在1倍以上,理论上最高可达3倍。对于资金量较小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这意味着一旦行情做错将会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所以“两融”的杠杆有必要降低,比如控制在1倍之内。或者将资金量低于50万元的投资者的融资杠杆控制在1倍或0.8倍以内。50万元以上的,则维持现行的杠杆比率不变。

至于“两严”,则是指券商要严格执行“两融”的相关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的行为。而一旦券商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则应对其严格查处,不能姑息养奸。基于“两严”的内容投资者都耳熟能详,故在此不作赘述。

责编 邬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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