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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开启环境公益诉讼“大门”案件数今年可达几十个

2015-01-07 01:18:34

《解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如何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难题,依然是社会热议的焦点之一。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将于2015年1月7日起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解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

从《解释》内容看,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将进一步放开。

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解释》的,根据调查推算大体上有700多个。

超700个组织具备诉讼资格 /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一直是核心问题,也是社会争议的焦点。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解释》第二条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但《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6.9万个,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700多个。廖鸿说,“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和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等,我认为这是大概念,都应该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组织。”

同时,《解释》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开启。”环保部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说。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量将上升 /

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并不好走。在2013年,即便是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一起被法院受理。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法律是依据,司法解释是涉及如何去操作、受理等,法院更看重的是司法解释,没有司法解释法院无从操作。

实际上,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是困扰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原因,甚至有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即使前期获得法院立案,中后期也由于资金困难而难以为继。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坦言,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到2014年12月31日,已经整整两年期间,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量确实不多。“但《解释》公布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案件量应该会有一定上升。”他说。

在资金方面,廖鸿表示,“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现在已经登记的基金会对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给予支持。目前已登记的基金会有3800多个,可以提供一定支持。”

同时,针对鉴证难的问题,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称,环保部正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规则的政策。

《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中主要的问题都涉及到了,都具备可操作性。“2015年公益诉讼的案件肯定不是个位数,至少是几十个以上。”马勇认为,未来公益诉讼案件快速增加是肯定的,但不是井喷式的增长。

“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将对企业环境违法产生较大的威慑力。”马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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