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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若尔核心理论对中国反垄断至关重要

经济参考报 2014-10-15 00:47:05

梯若尔的理论研究显示,竞争者合作定价的确有害市场,但是如果是共享专利的一群企业合作定价,则有利于每一个人。

每经编辑 余丰慧    

◎余丰慧

2014年10月13日,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将2014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发给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表彰其“对市场力量和监管的分析”。颁奖委员会称,“是梯若尔阐明了应当如何理解并调控那些被少数几家强大公司主导的产业”,即他对寡头垄断现象的研究是本次获奖的主要原因。梯若尔的经济核心理论对于正在如火如荼反垄断的中国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总量、国民收入、市场机制构建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出现了大多数国家都不能绕过的问题,垄断就是其一。

中国垄断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外资利用其强势地位,神不知鬼不觉地垄断中国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谋取超额利润。目前,中国对进口高档车、电子消费品、软件系统等发起的反垄断调查就属于这一类。

第二类是行政垄断价格等导致的国有企业垄断行为。比如:电信、石油石化、银行、铁路、电力、自来水等公共品行业企业的垄断行为。

第三类是市场自然形成的垄断行为。主要指行业中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能够有效率地进行生产,当技术在产量满足全部需求的范围内表现出规模经济时,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技术始终增长并达到一定的规模,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就会永远呈下降趋势。随着产量的提高,企业可以不断降低价格,并且保持一定利润,大企业具有远远高于小企业的效率。

在这三类垄断行为中,最容易预防和破除垄断的是第二类。而第一类和第三类垄断行为最难处理和应对。第一类垄断大多是跨国公司、强势企业,由于国内消费者对外企产品、国际名牌的青睐,使这些企业肆无忌惮垄断市场。此外,由于国际技术输入的因素,反垄断部门很难识别和界定其具体的垄断产品和市场的做法,同时,如果对一些世界高科技企业贸然强势反垄断,也会影响到本国经济发展和高科技技术的引进。

第三种垄断行为情况会更加复杂,反垄断难度更大。这是本届经济学诺奖得主梯若尔先生获奖理论主要针对的一种垄断行为。

在梯若尔之前,寡头垄断的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倾向于制定一个针对所有产业的单一政策规则,比如限价、禁止竞争者合作但是允许上下游企业合并。而梯若尔的理论研究显示,这种政策在某一条件下可行,但在其他条件下可能会带来损害。他的研究显示,如果只用限价政策,那么处于主宰地位的企业将愿意削减成本,但是也可能会推动他们追求超额利润。自然垄断一个核心是依靠规模经济优势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利用规模经济优势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予以淘汰的。由于其规模经济优势最不怕降低价格,反而降价是其淘汰竞争对手的秘密武器。限价手段对于前两类垄断行为也许是管用的,但是对于自然垄断就失效了。

同时,自然垄断形成的规模经济优势,往往是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带来的。如果对其过早、过狠、盲目发起反垄断调查,最容易伤及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如何防止自然垄断行为而又不伤及创新,需要经济学家拿出研究智慧。

梯若尔的理论研究显示,竞争者合作定价的确有害市场,但是如果是共享专利的一群企业合作定价,则有利于每一个人。而鼓励行业上下游企业合作虽然有利于创新,但是也会扭曲竞争。他提出,对于寡头垄断行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他在一系列文章和著作中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政府如果基于这个框架设计的政策,能更好地鼓励寡头垄断企业更具有生产性,同时防止他们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

这些经济政策制度安排,对于目前中国反垄断进程非常重要。中国的自然垄断已经开始露头,比如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自己的创新创造使得其规模经济越来越大,而事实上已经在一些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一旦行为不当或者出于自身利益争斗就有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以及打击竞争对手的情况。

对于这些创新型企业的自然垄断行为如何处理,本届经济学诺奖得主梯若尔先生给我们送来了实用的经济理论武器。我们应该认真汲取、消化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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