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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智钢:汽车反垄断,需要制度层面的改革

证券时报 2014-08-21 09:33:26

笔者认为,依法惩处违法车企,完全是必须的;另一方面,仅仅开出罚单还是不够的,应该在制度上,堵住车企实施垄断的漏洞。

国家发改委终于对具有垄断行为的汽车企业开出了罚单。笔者认为,依法惩处违法车企,完全是必须的;另一方面,仅仅开出罚单还是不够的,应该在制度上,堵住车企实施垄断的漏洞。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8月20日表示,日立、三菱电机、不二越等12家汽车零部件厂商因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被处12.35亿元罚款。其中日立和不二越主动配合调查,被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在上述12家汽车零部件厂商当中,日本住友、三菱电机等8家零部件企业因价格垄断行为被处罚8.3196亿元;日本精工、NTN等4家轴承企业因价格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4.0344亿元。

据报道,8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对武汉4家宝马4S店的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总金额达162.67万元的罚单。这是今年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以来,对汽车经销企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据了解,发改委早在2011年底,就展开了对汽车及配件的反垄断调查,其目的是维护汽车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今,发改委根据调查的结果,对实施垄断的汽车企业开出罚单,这完全是必须的。按理说,在中国生产的汽车,在中国卖应该比在外国卖便宜,如果不是有垄断行为的话,是很难做到的。而外国品牌汽车的零部件价格更是高得离谱,让中国消费者多花了许多冤枉钱。这些都是垄断行为在作怪。

对汽车企业的垄断行为理所当然地要给予处罚,这个符合国际惯例。去年9月,美国司法部公布了在美汽车企业的反垄断调查结果,9家日本企业和两名高管承认价格操纵指控,并同意支付总计超过7.40亿美元的罚款。今年2月,美国司法部又宣布,日本普利司通公司已同意认罪并将支付4.25亿美元刑事罚款,为其合谋操纵某些汽车零部件的价格承担责任。从美国对违法车企开出的反垄断罚单来看,中国发改委对12家汽车零部件厂商处以12.3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的“最大罚单”,处罚力度不是过大了,而是偏小了。

发改委20日公布的反垄断罚单,都是针对价格垄断而开出的,而具有价格垄断行为的车企,显然不止上述的12家,欧美车企的价格垄断行为也十分明显。日前,发改委表示,已经查明克莱斯勒、奥迪的垄断行为,近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我们期待着对这些车企的反垄断处罚尽早落实,同时,应该对所有具有垄断行为的车企,都依法给予适度的处罚,以彰显中国《反垄断法》并非虚设,同时也体现出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

此外,车企的纵向垄断特征十分明显,汽车供应商全面控制了由4S店承担高额成本建立的经销网络,直接固定或限定经销商的转售价、固定经销商的销售利润、限制经销商给客户的最高折扣、限定转售价格波动幅度;限定4S店的经销区域等等,都构成了垄断行为。应该说,汽车的零整比之所以高得离谱,就和这种纵向垄断有很大关系。我们希望,针对车企的反垄断,不仅仅局限于价格垄断上,也要对纵向垄断行为发起调查,对违法者依法给予处罚。

但是,笔者认为,对垄断车企开出罚单和整改要求,只是治标的措施,要杜绝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要从制度源头上入手。不少专家认为,2005年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单一汽车品牌独家授权,这使得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形成封闭体系,从而造成车企的强势地位和配套服务的价格垄断。这是汽车企业得以实行垄断的土壤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一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尽快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从根本上打破垄断的格局。日前,工商总局发文取消汽车经销商和整车厂商间的强制捆绑关系,意味着多年来汽车经销商听命于整车厂商的局面得以改变,这将对汽车反垄断推进起到重大作用。同时,我们应该采用开放汽车销售的形式,允许平行进口汽车及其零部件,促进市场竞争,以彻底打破市场垄断。

同时,应该加强对自主品牌汽车扶持力度,促进汽车核心零部件的创新研发进程,提高国产汽车品牌的质量,摆脱国外技术依赖,推动国产汽车制造业的全面发展。

责编 邬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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