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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优惠政策 民资参建保障房开闸

2014-07-02 00:31:11

6月3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国土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在江苏正式打开闸门。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查道坤 发自南京    

每经记者 查道坤 发自南京

此前长期关闭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房建设通道的江苏省,终于迈出了新步伐。

6月3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国土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在江苏正式打开闸门。

房地产行业专家张建初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民间资本的进入,有效缓解了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压力,且随着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大量保障房涌入市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2012年7月,住建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的具体方式,所享有的支持政策。

“江苏省此次出台的《通知》,与两年前住建部出台的政策内容是一样的,只不过相比其他省市,晚执行了两年而已。”房地产行业专家李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通知》明确规定了民资参建保障房的具体方式、所享有的支持政策,同时要求消除政策障碍,为民资参建保障房创造良好环境。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公租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同时,《通知》还要求,江苏省各地方县市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的支持政策,为此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对于民间资本的投资额度,《通知》明确表示,民间资本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政府采取了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举措。”江苏省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民资运行管理的公租房小区可依法收取租金和物业费。民资建设的公租房等如果被征收、征用和占用,需经过产权所有人同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得到补偿或赔偿,并依法、依规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张建初表示,民间资本的进入,在缓解了这一压力的同时,也保障和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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