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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勿厚此薄彼

每日经济新闻 2014-03-25 02:54:52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在不久的将来,创业板公司实施再融资将变成现实。

每经编辑 曹中铭    

◎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在不久的将来,创业板公司实施再融资将变成现实。

纵观征求意见稿,其实并不乏亮点。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在此前相关规章制度中从未出现过的。再融资制度还设置了“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并推出了简易审核程序。此外,在定价机制上,将再融资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并通过持股锁定期来约束定价行为。

显然,这些措施的推出,更符合创业板公司的现实情况,也更市场化。

目前沪深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呈现出一些问题。某些上市公司为了 “融资”而实施再融资。符合相关条件的要上,不符合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上,其目的就是为了把钱圈到手;再融资时往往都是“狮子大开口”。几乎每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都是 “大手笔”,10亿元以下的再融资方案已经很少了。而在把钱圈到手后,却无法很好地回报投资者。在这一切的背后,凸显出个中的不公平。

不过,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厚此薄彼”的条款。

整体而言,在诸多再融资方式中,定向增发受到格外的 “呵护”。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可低于百分之四十五,而配股、公开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则应高于百分之四十五;再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上市公司不能存在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但对定增却没有进行限制;“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适用简易审核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只适用于定增,而其他几种方式均要“靠边站”。

有了这些规定,可以预见的是,与沪深主板、中小板一样,定增将同样成为创业板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模式。

笔者以为,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一是创业板公司采取何种方式再融资,均应同等对待,像上述定增能够“享受”到的待遇,也应该在配股等再融资方式中实行。比如,上市公司以配股的方式12个月内融资额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时,就应该适用简易审核程序,以提高再融资效率。

其二,征求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必须符合“最近2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个人以为大可不必,毕竟创业板公司上市初期都处于创业与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相当迫切。笔者建议在其挂牌的5年内再融资时,无须与现金分红挂钩,期满5年后再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此有利于创业板公司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或日常经营中。

其三,对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可不设“最近2年盈利”的门槛,但对其每次再融资的金额须进行限制。亚马逊在美国上市后曾创造了连续亏损8年的“奇迹”,但市场最终成就了一家优秀的企业。对某些有潜力与发展前景的创业板公司断奶,无疑将不利于其做大做强,尽管如此,创业板公司每次再融资的金额却应进行限制,笔者建议应不超过其净资产值的50%为宜,且须有相应的时间间隔。

其四,要严惩个中的违规行为。针对创业板再融资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罚还是显得力度较低。如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也就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如此处罚明显偏轻,如果规定60个月不受理其申请,试想又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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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在不久的将来,创业板公司实施再融资将变成现实。 纵观征求意见稿,其实并不乏亮点。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在此前相关规章制度中从未出现过的。再融资制度还设置了“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并推出了简易审核程序。此外,在定价机制上,将再融资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并通过持股锁定期来约束定价行为。 显然,这些措施的推出,更符合创业板公司的现实情况,也更市场化。 目前沪深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呈现出一些问题。某些上市公司为了“融资”而实施再融资。符合相关条件的要上,不符合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上,其目的就是为了把钱圈到手;再融资时往往都是“狮子大开口”。几乎每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都是“大手笔”,10亿元以下的再融资方案已经很少了。而在把钱圈到手后,却无法很好地回报投资者。在这一切的背后,凸显出个中的不公平。 不过,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厚此薄彼”的条款。 整体而言,在诸多再融资方式中,定向增发受到格外的“呵护”。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可低于百分之四十五,而配股、公开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则应高于百分之四十五;再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上市公司不能存在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但对定增却没有进行限制;“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适用简易审核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只适用于定增,而其他几种方式均要“靠边站”。 有了这些规定,可以预见的是,与沪深主板、中小板一样,定增将同样成为创业板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模式。 笔者以为,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一是创业板公司采取何种方式再融资,均应同等对待,像上述定增能够“享受”到的待遇,也应该在配股等再融资方式中实行。比如,上市公司以配股的方式12个月内融资额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时,就应该适用简易审核程序,以提高再融资效率。 其二,征求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必须符合“最近2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个人以为大可不必,毕竟创业板公司上市初期都处于创业与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相当迫切。笔者建议在其挂牌的5年内再融资时,无须与现金分红挂钩,期满5年后再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此有利于创业板公司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或日常经营中。 其三,对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可不设“最近2年盈利”的门槛,但对其每次再融资的金额须进行限制。亚马逊在美国上市后曾创造了连续亏损8年的“奇迹”,但市场最终成就了一家优秀的企业。对某些有潜力与发展前景的创业板公司断奶,无疑将不利于其做大做强,尽管如此,创业板公司每次再融资的金额却应进行限制,笔者建议应不超过其净资产值的50%为宜,且须有相应的时间间隔。 其四,要严惩个中的违规行为。针对创业板再融资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罚还是显得力度较低。如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也就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如此处罚明显偏轻,如果规定60个月不受理其申请,试想又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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