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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金融创新不可超越市场监管基本原则

上海证券报 2014-03-20 10:51:23

现在最为重要的是要从学理、市场经济的法则上,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分析,揭示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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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下发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的线下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相关业务,并要求支付宝、财付通将相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况上报的文件后,市场反响强烈,相关公司股价大跌,引发了对各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激烈争论。赞同者、反对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达各自的观点。不过,这些观点太多是意见,更多涉及利益关系。比如有人说,央行的这些规定会严重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或把互联网金融扼杀在襁褓之中。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动了传统银行业及银联的乳酪,对于政府主导的金融业来说,出台政策遏制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必然。

市场存在这股强烈反对之声毫不奇怪。因为,爆炸式增长的互联网金融,不仅正在改变着金融市场之行为,冲击着传统金融业的基本秩序,而且还形成一股强烈反对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量。而从这些爆炸式增长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看,从短期及表面上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一定收益。正是这种收益,对于当前以利益为导向的社会来说,便成了判断善恶的标准,而不再去顾及金融监管的市场法则及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如果新的监管规则触动了这种收益就是天大的恶,而不在于这种监管是出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对于研究者来说,现在最为重要的,是要从学理上、从市场经济的法则上,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分析,揭示事件的真相,让市场及民众能更清晰地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首先,从学理上说,无论金融市场如何发展与繁荣,无论金融市场采取何种先进的技术与工具,无论金融产品如何具有技术性与虚拟性,归根结底,这些金融产品的核心仍然是金融,而不是相关的技术。先进技术只是金融创新的一种新形式。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核心仍然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现实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而互联网金融的任何交易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这就很清楚,金融所具有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外部效应、公共性、弱势投资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需要有政策保护以及谨慎监管等本性,互联网金融不可能、也不会改变。

既然互联网金融也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那么互联网金融就得要有严格的信用风险识别机制和程序,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任何互联网金融产品都得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也有尽责告诉投资者特别是弱势投资者其投资产品风险的义务。还有,互联网金融的公共性也要求提升其为实体服务的能力。因此,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学理上的要求。

其次,从市场法则来看,市场可以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但市场也会失灵。因此,金融监管也是市场的要义所在。特别是任何金融创新都试图突破现有金融监管制度规则,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金融创新不可超越金融监管之底线。而金融监管的底线主要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不能过度扭曲为金融异化,即金融创新的产品不是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而是变成了在金融体系内部循环谋利的工具,或仅是钱生钱的工具。如果金融创新扭曲成了金融异化,政府就有责任对这类产品实行严格监管甚至严重限制;二是由于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品,因此任何金融创新都不能危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导致系统性风险,或成为洗钱及犯罪的工具。如果一种金融创新超越了这种金融监管的底线,政府就有责任出台相关的监管规则来规范之,否则就是政府监管的失职。

可以说,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发达国家一系列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主旨就是要提高识别、分析监测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并采取政策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以最大限度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这也正是当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要求及底线。换言之,这也已经是现代金融监管考量的基本趋势。毫无疑问,对国内互联网金融来说,也同样如此。千万不要认为凡是金融创新就是好的,就应该让其顺畅发展。我们欢迎金融创新,寄望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不可超越金融监管的底线。

国内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给传统的金融市场注入更多活力与发展动力,也正在提升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并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但是,它面临的风险与隐患,也绝不容小觑,政府不能不高度关注,不能没有相关的监管条例来规范。比如大半年来最为火爆的余额宝,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很大方便,也增加了收益,但余额宝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同样不可小视。比如,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和冒险的流动性管理风险(如T+0转账条款及货币基金的T+1资金管理,只有预期资金流出5%的额外准备)、信用风险(其信用基础仍然是建立在政府隐性担保上)、市场风险(其收益率完全是建立在不确定的市场变化基础上,)、操作风险(身份识别宽松、相关信息不公开透明、对投资者教育不足、反洗钱反犯罪措施尽职调查低)等等。

还有,央行之所以暂停线下条形码支付业务,不仅因为这种业务与传统终端业务模式有很大差别,或突破了现有的业务模式,还在于如果没有严格信息识别技术,客户信息及客户资金安排,这种互联网金融支付模式会使用户随时都面临严重侵害的威胁。就如比特币,其信息识别技术及加密技术都比线下条码支付系统更先进,但比特币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与漏洞,已使不少客户遭受到了严重财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对这种互联网金融业务重新进行市场准入审查也是一种责任。对于暂停虚拟信用卡业务也是如此。

当然,对于互联网金融最好的监管是少监管,但这有个前提,那就是尽快建立起中国的市场信用制度,公开透明信息披露机制,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等。一言以蔽之,全面提升金融市场的制度化、法制化、市场化水平,才是减少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好方式。

责编 邬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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