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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意味着什么?

上海证券报 2014-03-14 09:50:10

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以后就成了各方关注度极高的名词之一。

 

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以后就成了各方关注度极高、出现频率极高的名词之一。在这次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就围绕着混合所有制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到底什么是混合所有制呢?

显然,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也就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但是,对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关键在哪里,就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了。很多情况下,有关混合所有制的各种说法,还有不少认识误区。最突出的,莫过于那种似乎只要国有企业引进了其他所有制资本,就是混合所有制了的单一而僵化的看法。

虽然从概念上说,国有资本与其他所有制资本的合作,可以视作混合所有制,但是,真正的混合所有制,绝不是简单的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作,更不是国有企业引进了其他所有制资本就成了。事实上,混合所有制更多是一种市场概念,必须建立在市场规则和规律的基础上。离开市场,离开资源的有效配置,就算存在多种所有制资本,也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混合所有制。就像现在的许多国有企业一样,虽然也有民间资本等其他所有制资本,能与混合所有制挂钩吗?

真正的混合所有制,需要以市场为基础、资本为纽带,企业董事会将是真正能独立于市场的决策机构,能公开选聘经营层,决定经营层的命运,能按市场化要求评价考核经营层。而企业的所有股东,也都具有平等的法律意义的权利和义务。

显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实行了产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没有真正具备这些条件,自然也无法真正按市场化管理。更多情况下,还是依靠人治。

还需特别注意的是,目前绝大多数人都将混合所有制简单理解为就是国有企业改革。

不错,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述这个话题时,的确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不过,相关表述十分严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很清楚,只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才能实现混合所有制。这当然就不是单指国有企业改革了,也包括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改革。而混合所有制的目标,也正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各种所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由此实现资本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谈到混合所有制,很多人立马会想到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亦即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能给其他所有制资本多大的持股比例。不消说,这也确实是一个关系重大的现实问题。无论如何,持股比例的高低,对企业决策影响很大。也正因为如此,中石化在决定对其他所有制资本开放后,企业负责人多次强调,对其他所有制资本的持股比例不作明确限制。其他企业在提出改革方案时,也都作了类似表态。

从表面看,这似乎能打消其他所有制资本的顾虑了。实际上,如仍按照目前的操作方式,纵然国有股比例降到30%以内,也未必就是真正的混合所有制。因为,政府要想限制企业,实在是有太多的手段了。如定价权、执法权、质量监督权等。因而,真正的关键,还在于政府能不能放权,是不是能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如果这一目标确立了,定位明确了,企业经营者只要按照董事会的决定办事,那持股比例如何也就不重要了。同样,在其他所有制企业引进国有资本时,也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所以,持股比例不是衡量混合所有制质量的主要标准,混合所有制能否真正建立,建立以后的效率如何,关键不看股权结构,而看政府对待企业的态度,以及放权的程度。

建立混合所有制,既是国企改革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但是,建立混合所有制,决不能以牺牲某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而必须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同担。所以,建立混合所有制,除了期待上述的双向突破,还须防止“两种流失”:一方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9日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就特别提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败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工具。这既是对前一轮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也是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提醒和告诫。如果改革成了少数人牟取私利的机会,这样的改革也就走到死胡同去了。另一方面,要防止私人财产流失,即防止其他所有制资本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时被国有资本所吞噬。这些年来,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行政权力,在引进了其他所有制资本以后,又通过非正常手段侵吞这些资本的利益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已使其他所有制资本在面对国企改革时顾虑重重。

在建立混合所有制过程中,能切实维护好两方面的权利,防止“两种流失”,才有可能争取双赢。

总之,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要害,就是一切依靠市场,一切尊重市场规律,一切按照市场规则办事,而不是简单地用行政手段控制一下股权、确定一下股权比例。若不能达成这样的共识,混合所有制就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作者单位:江苏镇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编 邬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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