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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监管抽查更重要的是修正制度缺陷

每日经济新闻 2014-01-22 00:50:51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启动抽查固然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针对制度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

每经编辑 曹中铭    

◎曹中铭

市场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且来之不易的IPO重启,并没有取得预期中的效果,反而在重启的第二周即遭遇到有新股暂缓发行的尴尬。其实,尴尬的不仅仅只是发行人与相关中介机构,还包括监管层,更凸显出IPO新政存在缺陷的尴尬。

市场是最好的检验“标本”。毫无疑问,IPO新政意在解决高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问题。然而,“三高”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高价、高市盈率、高价套现的“新三高”问题又出现了,正所谓“旧病未除,又添新疾”。因此,奥赛康欲以72.99元发行新股暴露出IPO新政的弊病,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至少其为监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提供了“帮助”。

资本都具有逐利性,市场中的参与者都是为了“利益”两字,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凭借自己的实力与能力,在不影响市场公平与损害其他参与方利益的情形下,赚取“阳光下的利润”,我们向其表示尊敬。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丝毫不顾及市场的“三公”原则,并且会损害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对于这样的搅局者,我们应该投以鄙视的目光。不幸的是,IPO过程中,并不乏搅局者,2009年IPO重启后如是,此次的新股发行亦如是。

此次IPO重启,利益输送的“潜规则”再次重演。一方面,市场被动地向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输送利益。根据规定,如果新股发行出现超募现象,就要相应减持老股。由于发行人募集资金额是相对固定的,在满足发行人融资需求背景下,如何以更高的价格转让更多的老股,显然是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此时,发行价格便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发行价格越高,公开发行股份越少,意味着发行人股东能从市场中套现的金额越大,表明市场向发行人输送的利益就越多。此外,保荐人获取的承销费用自然就水涨船高。因此,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主承销商,都更热衷于高价发行。

另一方面,主承销商向配售对象实施利益输送。IPO新政规定,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大权在握,选择哪些机构、专户、私募等进行询价,哪家询价对象能获得配售、配售多少股份,都由主承销商说了算。

新股发行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显然已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继《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发布实施之后,证监会已开始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主要涉及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监管部门启动抽查固然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针对制度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

为此笔者建议,其一,只要机构、专户或个人等具备询价资格,不管哪家公司发行新股,具备资格的询价对象如果愿意进行询价,主承销商不得将其拒之门外,以杜绝“人情报价”等弊端。其二,不得将参与配售的投资者分成三六九等,在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配售完成后,剩余股份由合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数量的比例进行配售,以防止其中定向配售(或超配)的利益输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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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市场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且来之不易的IPO重启,并没有取得预期中的效果,反而在重启的第二周即遭遇到有新股暂缓发行的尴尬。其实,尴尬的不仅仅只是发行人与相关中介机构,还包括监管层,更凸显出IPO新政存在缺陷的尴尬。 市场是最好的检验“标本”。毫无疑问,IPO新政意在解决高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问题。然而,“三高”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高价、高市盈率、高价套现的“新三高”问题又出现了,正所谓“旧病未除,又添新疾”。因此,奥赛康欲以72.99元发行新股暴露出IPO新政的弊病,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至少其为监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提供了“帮助”。 资本都具有逐利性,市场中的参与者都是为了“利益”两字,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凭借自己的实力与能力,在不影响市场公平与损害其他参与方利益的情形下,赚取“阳光下的利润”,我们向其表示尊敬。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丝毫不顾及市场的“三公”原则,并且会损害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对于这样的搅局者,我们应该投以鄙视的目光。不幸的是,IPO过程中,并不乏搅局者,2009年IPO重启后如是,此次的新股发行亦如是。 此次IPO重启,利益输送的“潜规则”再次重演。一方面,市场被动地向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输送利益。根据规定,如果新股发行出现超募现象,就要相应减持老股。由于发行人募集资金额是相对固定的,在满足发行人融资需求背景下,如何以更高的价格转让更多的老股,显然是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此时,发行价格便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发行价格越高,公开发行股份越少,意味着发行人股东能从市场中套现的金额越大,表明市场向发行人输送的利益就越多。此外,保荐人获取的承销费用自然就水涨船高。因此,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主承销商,都更热衷于高价发行。 另一方面,主承销商向配售对象实施利益输送。IPO新政规定,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大权在握,选择哪些机构、专户、私募等进行询价,哪家询价对象能获得配售、配售多少股份,都由主承销商说了算。 新股发行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显然已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继《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发布实施之后,证监会已开始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主要涉及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监管部门启动抽查固然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针对制度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 为此笔者建议,其一,只要机构、专户或个人等具备询价资格,不管哪家公司发行新股,具备资格的询价对象如果愿意进行询价,主承销商不得将其拒之门外,以杜绝“人情报价”等弊端。其二,不得将参与配售的投资者分成三六九等,在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配售完成后,剩余股份由合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数量的比例进行配售,以防止其中定向配售(或超配)的利益输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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