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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承销新规发布 三类产品不得网下打新

证券时报 2014-01-02 08:51:55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共7章52条相关细则。其中,明确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相关规定。

同时,《规范》给出了主承销商指定网下投资者的条件: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五年投资经验;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据了解,《规范》是证券业协会在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投资银行全业务链领域颁布实施的首个自律规则,为今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进行自律管理,更好地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益尝试。证券业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尽管承销商路演推介和撰写、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工作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比较成熟,但尚缺乏规范性文件,《规范》的颁布实施也填补了这一空白。

《规范》细化了在新股发行定价和询价、配售、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路演推介上承销商应和发行人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严格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广告、诱导报价、泄露内幕信息和发放礼品等行为。明确表示,承销商和发行人在路演推介时,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的路演推介应与发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别进行,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

此外,《规范》对定价方式、投资者条件、黑名单制度、保密要求、簿记建档、报价剔出、报价限制、老股转让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其中,就黑名单制度,《规范》提出,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在股票上市后10日内报告协会,协会每月定期在网站公布名单。主承销商可以拒绝名单内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 

责编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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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共7章52条相关细则。其中,明确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相关规定。 同时,《规范》给出了主承销商指定网下投资者的条件: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五年投资经验;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据了解,《规范》是证券业协会在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投资银行全业务链领域颁布实施的首个自律规则,为今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进行自律管理,更好地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益尝试。证券业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尽管承销商路演推介和撰写、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工作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比较成熟,但尚缺乏规范性文件,《规范》的颁布实施也填补了这一空白。 《规范》细化了在新股发行定价和询价、配售、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路演推介上承销商应和发行人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严格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广告、诱导报价、泄露内幕信息和发放礼品等行为。明确表示,承销商和发行人在路演推介时,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的路演推介应与发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别进行,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 此外,《规范》对定价方式、投资者条件、黑名单制度、保密要求、簿记建档、报价剔出、报价限制、老股转让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其中,就黑名单制度,《规范》提出,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在股票上市后10日内报告协会,协会每月定期在网站公布名单。主承销商可以拒绝名单内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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