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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主体应以律人之心律己

2013-07-31 00:59:38

要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有关部门需先严加自我约束和规范。

◎熊锦秋

7月28日,微博名为“雨过天会晴elvababy”的网友发帖称,其前男友李洪弢(曾任职于深交所中小板监管员)曾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三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消息一出,随即在资本市场掀起轩然大波。笔者认为,要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有关部门需先严加自我约束和规范。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交易所查看了相关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交易明细不够异动标准;深交所作为自律组织,并没有执法权,只能查询交易记录,发现异动后上报证监会稽查局,由他们展开更多调查。

按深交所交易规则,所谓异常波动是指“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等情形,但此事件所涉及的违规嫌疑,主要是内幕交易,而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与嫌疑人参与的股票价格是否构成异常波动并无任何联系。

按《证券法》,“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消息属于内幕信息,龙泉股份和国统股份宣布中标数额巨大,无疑属于内幕信息。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又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证券法》不仅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利,而且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即使是建议他人买入,只要交易金额或获利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同样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交易所没有执法权,但证券交易所也属于广义的证券监管主体范畴,目前在稽查部门与交易所之间,已经建立了异常交易线索直接报送机制。深交所理应将有关线索报送稽查部门。

有人认为,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一般下午收盘后才提交给证券交易所监管员,监管员很难获得内幕信息,另外交易所目前正在推行信披直通车制度,也即信息无需交易所事先审核,直接到有关平台披露,上市公司信息传播链条缩短,泄露可能性大为减少。笔者认为,这其中漏洞同样不可麻痹。

按《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披露业务技术平台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只要不晚于交易日的18点即可。如果上市公司11点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1点30后自动发送给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点30后完成公告提交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5点30后自动发送给指定网站披露、同时发送给其他指定媒体。这其中的环节同样有消息泄露可能。

7月22日,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在午后(收盘之前)发布消息称,安科生物新药获得临床批件,并称公司将于晚间发布公告,果然,之后公司如期披露了该项信息。有关媒体抢先披露信息,按推理,信息可能是上市公司泄露,但谁能肯定深交所直通披露技术平台各环节就万无一失、没有泄露的可能?

监管主体要对市场进行监管规范,首先自身要严加自我约束和规范,否则不仅可能对违规行为熟视无睹,甚至巴不得违规主体的违规尺度更大一些,以搭车内幕交易等获取更多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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