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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再审议:隐瞒污染排放最高罚10万

每经网 2013-06-27 07:55:32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显示,“重点污染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未按规定公开信息企业会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在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对于信息不公或不按照要求公开企业的处罚措施,业内专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这些年并没有企业因为信息不公开而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企业排放信息公开的难点在于执行。

一位环保领域专家称,这些企业能不能按照规定去公开排污信息,会不会宁愿罚钱也不公开?企业排污信息完全公开这个问题还早着,要看下一步的讨论。

更多的企业要求加入排污信息公开之列

草案规定,重点污染物企业应该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如果违反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指标,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会做出限期整改决定,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称,此次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重点污染物企业进行处罚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早在2008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开始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及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虽然都是要求排污信息公开,对比这两个文件,依然存在较大的区别。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这两次要求公开排污信息的企业是不一样的,这次是变成了普遍性的要求,对于企业排污信息公开主体,应该是一个普遍性、强制性的披露要求。

同时,马军认为,此次重点污染物企业的也更加明确,更加便于监督、督促相关企业公开排污信息,而之前所提的排放超标企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5年未见企业因排污信息不公开而受处罚

对于此次环境保护法修正案,马军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规定是积极的,但是,我对执行有一定的担忧。”

5年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就已经对于未按照要求公开信息的相关企业给予处罚,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但是,实施情况似乎并不令人满意,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实际上,信息公开这一条落实得并不是很好,没有发现哪家企业因为信息不公开而受到处罚。同时,按照要求,企业不公开排污信息,政府环保部门也可以直接代替企业公开,但是,好像没听说有地方的环保部门去主动公开企业的这些排污信息。

为什么会出现企业“抵触”排污信息公开的规定,选择“躲猫猫”?其实不难解释,一方面是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重污染的企业,在本身的排放达标上存在问题,一旦将排放信息向社会公开,可能引发周围,甚至是全社会公民的不满,给企业的形象带来巨大损失。

另一方面是一些企业本身并不具备对排污数据的监控,安装相应的设备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而且一旦公布了排污信息,就可能会因为排污而带来处罚或者是赔偿,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投入。

相比较而言,西方一些工业发展较好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具有类似的企业排污信息公开的法律要求,一些在环保领域表现好的企业,通过公开排污信息,更能够得到公众的支持和关注,其管理水平和客户的信任度也越来越高,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促进企业的发展。

马军认为,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和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于企业公开排污信息的这些要求将是无法抵制的,加强企业排污信息的公开,对于未来环境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信息不透明成公共环境事件诱因

按照法规的相关要求,在企业不主动公开或未按照要求公开排污信息的时候,政府是有权利直接代为公开相关信息的,但是,似乎地方的环保部门并没有那么做。

该知情人士解释,地方政府部门落实这一条时,会担心企业公开排污信息后社会影响,地方政府存在着求稳方面的考虑。

而实际上,这种担忧并没有因为企业排污信息不公开而有所好转,相反,一些地区出现了一定的恶化。

去年10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后举行的专题讲座中,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介绍,自1996年来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杨朝飞介绍,重特大环境事件高发频发,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

他表示,目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难以满足公众需求。

自然大学发起人冯永锋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们国家过去几十年中,企业的排污信息相对封闭,但是,在现实中公众又看到了大量的企业在污染环境,公众容易将信息不公开和污染环境等同起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和信息不公开是极度关联的。

马军解释,如果不严格要求企业的排污信息公开,就可能导致企业肆意排放污染物而无所顾忌,造成企业与周围群众关系的紧张,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形成群体性事件。

“在中国特别是要建立大型的化工厂,周边的反对声音都是非常强的,现在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信任是严重缺失的,这就是长期不去披露不去沟通的恶果。”

宁可和公众关系紧张也不愿意公开排污信息,一旦公开排污信息对于企业来说,真的那么可怕?

冯永锋认为,在大气污染领域,排污信息相对公开,事实证明,并没有因为企业排污超标而被公众“围攻”并要求关闭,公众只是在想办法帮助企业改善排污问题,信息越公开对环境的改善越有利。

责编 何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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