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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设立优先股关键是确保股东权利与义务对等

2013-05-27 01:19:39

要推出优先股制度,笔者认为制度设计的关键,是要确保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的总体要求,证监会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将尽快推出,没有明确的时间表。笔者以为,优先股是一种非常好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解决当前A股市场的一些难题,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妥善搞好制度设计,确保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优先股在我国早有尝试,1990年,深发展发行优先股1148万股,占总发行股票量约24%。后来由于1993年《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优先股缺乏生存空间。而2005年《公司法》第104条更是规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强制赋予任何股份都有相同的“表决权”,也即规定不能存在没有表决权的股份,这样,作为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是不可能存在的。不过2005年《公司法》第132条也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为今后推出优先股制度预留了法律空间。

即使目前在公司制框架下难以设立优先股,但在其他企业制度框架下,优先股仍有生存空间。比如2005年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十部门出台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由此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优先股特性,防范风险投资的风险、确保收益,并降低委托企业管理团队的委托代理成本。

在A股市场新的历史条件下,上市公司推出优先股制度意义重大。当前市场对上市公司是否应该强制分红存在争论,有人认为强制分红可能忽视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差异,假若让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这样希望获得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优先股,而想分享公司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普通股,各取所需;另外,目前散户的投票表决权对散户来讲意义不大,散户很难改变表决结果,假若散户将持股转换为优先股,通过放弃表决权来换取股利分配的优先权,或许并不吃亏。此外,当前国有股等大股东一股独大,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一方面国有股东可以取得固定股息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有股东或内部人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将更加市场化。

要推出优先股制度,笔者认为制度设计的关键,是要确保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比如优先股获得固定股息权利,由此一般也就没有表决权,但当表决与优先股利益有关的重大相关事项时,优先股也应有表决权。另外,优先股是以股权并非债权的名义存在,其发放的是以股息的名义而非债券的利息名义,债权的利息必须依时支付,但在公司亏损情况下优先股股息却不一定能得到,尤其是 “非累积优先股”,一旦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在连续欠息情况下,应考虑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恢复,即表决权复活,此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干预。

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是为了防止优先股沦为“弱势股”,但优先股股东毕竟约定享受固定股息,其他权利肯定应该不如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否则优先股就将搞成特权股。优先股股东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这包括出资义务和不得滥用权力的义务。

尽管《公司法》为优先股推出预留法律空间,但真要付诸实施,整个《公司法》还是应该予以修改完善,毕竟其中没有对优先股予以充分考虑。建议《公司法》对优先股的投票表决权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作出原则规定,制度设计的原则就是确保优先股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优先股推出后,在利用优先股对目前A股市场进行制度改革时,也要注意确保公平公正。无论是发起人大股东、高管、特权人士持股转换为优先股,还是社会公众股东持股转换为优先股,建议由独立第三方拿出转换方案,同时应该经过股东分类表决机制通过,重点防范上市公司关联人或特权人士享受到拥有特权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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