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评论

每经网首页 > 评论 > 正文

刘英团:虚假广告何以活得有声有色

2013-05-07 00:56:44

“如果行政主管部门能严肃履职,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就不可能有那些虚假广告出现了。”

◎刘英团

在铺天盖地的广告中,好视力眼贴是解决眼睛疲劳、预防近视、弱视等眼部问题的“利器”,而能够达到此“功效”的原因是添加了中成药成分。但是,检测表明,好视力眼贴外敷根本不会起到什么疗效,反而会使一些消费者耽误了正规的眼疾治疗。2012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 《2012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中指出,好视力眼贴“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个普通的贴膜吹嘘出了医疗效果,郑州新视明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首先,有欺诈的故意,即郑州新视明公司明知好视力眼贴不是药品,却告知消费者有治疗功效,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次,郑州新视明公司具有欺诈的行为,除了找“权威机构”进行认证外,还花钱“镀金”。第三,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是基于郑州新视明公司的欺诈,才误认为好视力眼贴具有治疗功效而购买。

疯狂的好视力眼贴不是 “一个人在战斗”。从法律上看,中国射击队代言郑州新视明公司生产的好视力眼贴获取了经济利益,就应当对代言的行为后果负责。美国广告法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即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代言人还必须是产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出,虽然“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不包括代言人,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承担法律责任,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国家采取了诸多“紧急措施”整治虚假广告。《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各种产品在进行广告宣传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质量鉴定。尤其是药品、保健品,必须由专业的部门来鉴定。只有所有的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才允许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前,广告主管部门还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也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广播电视广告禁止播出。”

包括好视力眼贴在内的虚假广告何以能活得“有声有色”?全国政协委员巩汉林一语道破天机,“如果行政主管部门能严肃履职,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就不可能有那些虚假广告出现了。关键问题,就是政府、企业、包括有些明星,在这个过程中,互相有猫腻。从实质上讲,这就是腐败问题。”从批号上来看“好视力”是保健品,作为一家生产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厂家怎么能生产出药品呢?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2003年的好视力是没有任何疗效的保健用品,到2009年怎么成了不能添加药物的二类医疗器械?”言外之意,不言自明——有关部门和郑州新视明公司联手拿没有疗效的“好视力眼贴”忽悠消费者。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