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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城“入错账”预亏1.3亿 信披迟到被指违规

2013-04-17 01:02:46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皇甫嘉 实习记者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皇甫嘉 实习记者 王一鸣

本周一晚间,商业城(600306,收盘价7.57元)突然发布2012年业绩预亏公告,称因对会计准则理解出现偏差,预计2012年业绩将亏损1.3亿元。

对此,公司董秘张黎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称,去年第四季度公司物业项目改造带来大量费用,在11月出售子公司49%的股权时,按照公司理解,此次股权转让溢价部分(约为1.3亿元)应计入收益,但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丧失控制权的股权投资,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受上述“年报门”影响,昨日公司股价放量杀跌,创2011年5月以来调整新低。

因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偏差,商业城2012年或将巨亏1.3亿元,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预亏公告滞后两个半月,对此有律师表示,商业城信披违规。

会计师:不应有理解偏差/

本周一晚间,商业城发布公告,宣布2012年净利润亏损1.3亿元左右。

对巨亏的原因,公司解释为,去年四季度公司曾出售子公司辽宁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辽宁物流)3800万股股权 (占子公司48.718%股权,未对子公司丧失控股权)。但由于对相关会计准则理解存在偏差,公司将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溢价部分约1.3亿元计入2012年收益,依据会计准则,该溢价部分本应计入资本公积。

因此,在纠正上述错误后,公司转让股权产生的收益实际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计入收益,由此导致商业城去年业绩大幅亏损,预计净利润亏损额在1.3亿元左右。

对此,沪上某注册会计师阮先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就是为了扭亏。他进一步表示:“早在2009年,财政部会计司在对证监会会计部的复函中对‘关于处置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不丧失控制权)会计处理有关问题’便给出了处理意见,公司对会计准则理解上出现偏差,实在不应该。”

财政部会计司上述处理意见是:“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虽然商业城在昨日的公告中进行了解释,但部分投资者对公司出现如此常识性的错误依然不能释怀。

“公司前三年每年净利润才两三百万,这么大额度的股权转让,事关公司今年业绩,在下账之前难道公司不用听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吗?”一位商业城投资者对记者提出疑问。

连续3年扣非后净利为负/

事实上,商业城近年来受主力门店改扩建影响,经营情况不佳,2009年~2011年净利润数额均不大,分别为222.60万元、275.76万元及361.44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2009年~2011年基本都依靠非经常性损益的贡献才逃过被ST的境地,若扣除历年诸如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政府补助、其他营业外收入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后,公司2009年~2011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1.06亿元、-376.81万元及-5759.62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年报预告披露出上述问题后,昨日公司股价开盘即放量杀跌,收盘跌5.26%,报收于7.57元,股价创2011年5月以来新低。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城去年前三季度尚盈利83.63万元,三季报中公司对第四季度可能产生的费用并无提示,但本周一发布的预亏公告称,亏损皆产生于去年四季度。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公司业绩会在四季度变脸?

对此公司董秘张黎明对记者称,公司位于中街商圈核心地段商业城二期项目在去年第四季度中投入大量费用,“一些成本费用要进账,由于二期项目12月底便要收工,时间比较紧,一大部分费用都是这一块。”

信披迟到两个半月/

无论如何,最终的结果都是商业城未能在今年1月底之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投资者当时对公司重大业绩风险尚不知情。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由于商业城违反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导致将高达1.3亿元的股权转让收益计入盈利后再进行更正调整的情况,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相关要求。

按上交所相关规定,商业城在本次年报披露前若预计2012年度净利为负、实现扭亏为盈、净利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针对上述规定,公司董秘回应称:“如果公司不亏损的话,按规定就是这么过去了;如果亏损的话,1月30日(注:应为31日)以前应该有一个预亏的(公告)要求。”

换言之,商业城本应在1月31日之前公告业绩预亏,却因公司对相关会计准则的理解偏差,导致信披滞后长达两个半月之久。

吴立骏律师认为,“商业城因其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对2013年4月16日及其以后股价的下跌造成了直接影响,并使得在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购买商业城股票并持有的股民所产生的损失与商业城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针对有投资者要求索赔的呼吁,他表示,预计证监会有可能给予商业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比如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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