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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长和投资套现“孝敬”股东违背承诺被调查

2013-02-20 01:00:00

长园集团董秘刘栋表示,长和投资忽略了12个月内不减持的承诺,是工作疏忽所致。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鲍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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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鲍春妹

1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长园集团控股股东长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和投资)在承诺的不减持期间,大笔减持4000万股,套现2.4亿元。长和投资违反承诺减持的动机是什么?套现的2.4亿元又去往何处?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又会作何反应?时至今日,这些问题都有了答案。

记者获悉,长和投资违反承诺减持目的是给股东分红,李嘉诚间接控股的香港长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和控股)将分得约1.74亿元(税前)的减持所得;目前上证所、证监局等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交易所、证监局介入调查/

针对长和投资违背自身承诺减持长园集团(600525,收盘价6.57元)股份一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多次致电上证所。上证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1月31日左右,上证所就已将长园集团控股股东违规减持的相关事宜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表示会展开具体的监管,并将依据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对于“是否那个时候就已经展开了调查”这一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应该是的”。

随后记者致电长园集团,公司董秘刘栋表示,长和投资的减持行为曝光后,上证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一直在就该事件进行调查。同时刘栋也表示,应该很快就会有结果。

长和投资违背承诺减持,其处理结果又当如何?

上证所表示,上市公司的处理方式有很多种,首先看是否违规,其次看违规在哪里,如果涉及到相关的信息披露需告知投资者的话,上证所会督促上市公司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但若以其他方式处理的话,会是上证所和公司之间的内部处理,由上证所直接跟上市公司沟通处理。

长和投资减持为股东分红/

2012年3月29日,长园集团公告披露,控股股东长和投资增持公司300余万股股票,且在未来12个月内将继续增持,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但令人意外的是,一年承诺期未过,2013年1月28日、29日,长和投资累计减持3908.91万股长园集团股份,套现金额高达2.42亿元。

长和投资为何会在距离承诺期满前两个月大笔减持?套现所得的2.4亿元进入谁的腰包,用处是什么?就这些疑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多次致电长园集团,但并未得到明确的答复。昨日(2月19日),记者再次致电长园集团,这次终于得以释疑。

刘栋向记者表示,长和投资主要避开了去年3月份增持后的6个月短线交易以及2012年年报披露时间窗口的敏感期,但忽略了12个月内不减持的承诺,是工作疏忽所致。

至于减持套现的目的,据刘栋介绍,长和投资主要是为了向其股东分红。

资料显示,李嘉诚间接控股的长和控股持有长和投资72.36%的股份,是长和投资的控股股东。以此计算,长和控股此次分得约1.74亿元(税前)减持所得。

工作疏忽的结果,长和投资违反了自身承诺的不减持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律师:大股东涉嫌虚假陈述/

长和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会得到怎样的处理?投资者怎样维护自身权益?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以下简称NBD)咨询了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

NBD:长和投资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王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其中,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本案中,相关方(即长和投资)违背公开承诺减持,由于该减持与投资者正常预期严重不符,极有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该“减持”就是重大事件,对于该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适当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披露,如未及时披露的,就构成虚假陈述中的“不正当披露”。

NBD:长和投资上述行为会对投资者产生怎样的影响?

王律师:会有不少投资者由于相信“承诺”的严肃性而做出投资决定,违规减持与投资者正常预期严重不符,将使投资者丧失最基本的合理信赖,同时投资者也可能因该欺骗行为遭受投资损失,违规减持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NBD:若上证所、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认定长和投资、长园集团的虚假陈述后,公司会面临怎样的罚款?投资者又怎样索赔?

王律师:如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可对行为人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193条)。”同时,投资者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投资者的索赔诉讼以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陈述为前提。

NBD:上证所告知,一般对公司的处理会有两种形式:直接和公司联系、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是否都应该公告?

王律师:如是公开谴责,如涉及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高管的,上市公司应予公告;上证所也会在其平台上公告其谴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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