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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域外管辖不能遗漏也不宜过苛

每经网 2013-01-09 14:26:45

至于主张就此案补偿消费者,不合经济规律也没有任何现实可行性,除了损害中国商业环境之外并无其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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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宣布就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处罚韩国三星、LG和我国台湾地区合计6家企业一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我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处罚,标志着我国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实施迈出了一大步,也再次警示意欲在中国大陆市场发展的境外企业和公众增强中国法律意识,即使是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只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足够大的影响,就必须接受中国经济法规的管辖。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国际惯例,制定了反垄断法的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域外管辖制度,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将总部在国外的“真正的”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纳入反垄断审查行列。而且,各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普遍奉行的原则是效果原则,即外国企业的行为对本国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如1977年欧委会发布的《竞争政策的第六次报告》指出,欧委会的管理权“可以及于那些在所辖领域可感知其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即使所涉及公司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领域外,和具有外国国籍,与本领域没有关联,以及是依照由外国法律管辖的合同作出的。”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换言之,中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也是奉行效果原则的,尽管没有明言。

在实施中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方面,商务部主管的经营者集中领域已经先行一步。从2008年附加条件放行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案至今,商务部审批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域外管辖案件已有10余起,影响较大的包括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案、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案、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案、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案、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案、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案、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案、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案,等等。此次发改委就价格垄断行为对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企业作出处罚,标志着中国大陆反垄断法在实施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之所以要再次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政府和公众头脑中缺乏应遵守中国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规的概念,而由于中国市场广大,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二进口大国,任何一个达到足够规模、心怀全球市场雄心的企业都无法承受丧失中国市场的代价,中国完全有能力迫使意图漠视中国经济法规的外国企业机构屈服。

在此次液晶面板价格操纵案中,涉案违规企业已被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总金额达3.53亿元,这是中国大陆迄今为止对价格违法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然而,与美国12.15亿美元、欧盟6.48亿欧元、韩国1940亿韩元的罚款相比,中国开出的这张罚单金额明显较低,令不少中国公众和观察家感到不过瘾。然而,尽管必须有错必纠,但中国反垄断法的目标绝不是把某一家几家企业、一个行业“整死”,而是树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上述低于国外的罚款额既然是有法可依,那么我们就不应主张实施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即使实践结果证明惩处偏低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也只能在履行法定程序修订法规之后再按照新法规执行。而且,美欧反垄断案的天文数字罚款往往是以涉案违规企业的全球销售额为基数,因此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其它国家的掠夺,这种不公平的做法是我国所不可取的,也注定会遭到越来越强烈的反对。至于主张就此案补偿消费者,固然貌似“解气”,但不合经济规律也没有任何现实可行性,除了损害中国商业环境之外并无其它效果。

(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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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宣布就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处罚韩国三星、LG和我国台湾地区合计6家企业一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我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处罚,标志着我国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实施迈出了一大步,也再次警示意欲在中国大陆市场发展的境外企业和公众增强中国法律意识,即使是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只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足够大的影响,就必须接受中国经济法规的管辖。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国际惯例,制定了反垄断法的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域外管辖制度,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将总部在国外的“真正的”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纳入反垄断审查行列。而且,各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普遍奉行的原则是效果原则,即外国企业的行为对本国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如1977年欧委会发布的《竞争政策的第六次报告》指出,欧委会的管理权“可以及于那些在所辖领域可感知其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即使所涉及公司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领域外,和具有外国国籍,与本领域没有关联,以及是依照由外国法律管辖的合同作出的。”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换言之,中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也是奉行效果原则的,尽管没有明言。 在实施中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方面,商务部主管的经营者集中领域已经先行一步。从2008年附加条件放行英博集团公司(INBEV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COMPANIESINC.)案至今,商务部审批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域外管辖案件已有10余起,影响较大的包括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案、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案、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案、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案、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案、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案、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案、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案,等等。此次发改委就价格垄断行为对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企业作出处罚,标志着中国大陆反垄断法在实施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之所以要再次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政府和公众头脑中缺乏应遵守中国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规的概念,而由于中国市场广大,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二进口大国,任何一个达到足够规模、心怀全球市场雄心的企业都无法承受丧失中国市场的代价,中国完全有能力迫使意图漠视中国经济法规的外国企业机构屈服。 在此次液晶面板价格操纵案中,涉案违规企业已被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总金额达3.53亿元,这是中国大陆迄今为止对价格违法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然而,与美国12.15亿美元、欧盟6.48亿欧元、韩国1940亿韩元的罚款相比,中国开出的这张罚单金额明显较低,令不少中国公众和观察家感到不过瘾。然而,尽管必须有错必纠,但中国反垄断法的目标绝不是把某一家几家企业、一个行业“整死”,而是树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上述低于国外的罚款额既然是有法可依,那么我们就不应主张实施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即使实践结果证明惩处偏低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也只能在履行法定程序修订法规之后再按照新法规执行。而且,美欧反垄断案的天文数字罚款往往是以涉案违规企业的全球销售额为基数,因此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其它国家的掠夺,这种不公平的做法是我国所不可取的,也注定会遭到越来越强烈的反对。至于主张就此案补偿消费者,固然貌似“解气”,但不合经济规律也没有任何现实可行性,除了损害中国商业环境之外并无其它效果。 (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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