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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疾控中心主任:荫士安加入美方实验未告知

每经网 2012-09-08 11:00:04

9月7日,湖南疾控中心就“衡阳小学生被指做转基因试验”一事,首次面对媒体作出回应。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刘功武    

每经网9月8日讯 每经记者 刘功武 发自长沙

9月7日,湖南疾控中心就“衡阳小学生被指做转基因试验”一事,首次面对媒体作出回应。当天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华。李俊华称,之所以事发多日来,未对相关事宜作出回应,是因为调查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事情处于调查中,所以没有发出声明。现经过初步调查,可以对一些情况作出回应。

湖南疾控中心与胡余明未知“转基因”试验

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华说,湖南疾控中心只与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称食安所)签订过关于《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下称“维A”)的课题研究协议,食安所为委托方,湖南疾控中心为受托方,后者负责组织该课题相关实施工作。这个课题没有浙江与美国方面的机构与人员参与。

在李俊华向记者出具的食安所与湖南疾控中心的“协议书”显示,二者所合作的仅是“维A”实验,并无其他的课题合作协议或相关的约定。

李俊华说,湖南疾控中心并不知道,食安所的荫士安研究员会在这个“维A”的课题实验中,加入美国“儿童植物类胡萝卜素维生素A当量研究”(即现所指的“转基因黄金大米”课题)的研究,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如果荫士安加入约定课题以外的研究项目,应该告知湖南疾控中心。

此外,在美国相关论文上署名的第二作者胡余明,其为湖南疾控中心毒理科科长,参与了“维A”课题实验。李俊华表示,经过初步调查,胡余明是湖南疾控中心惟一参与该实验的人员,中心其他人员未参与实验,也未到过衡阳实验地。

李俊华称,经过初步调查,胡余明对于食安所研究员荫士安在“维A”课题之外,加入“转基因黄金大米”试验并不知情。当然,湖南疾控中心还要对胡余明作进一步的调查,比如,胡余明是否每天都在实验现场,在实验现场做的工作是哪些?如果胡余明有些时间没有在实验现场,那这段时间又是谁在负责实验?“我们也要查作案时间。”

9月7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湖南疾控中心毒理科办公室见到了胡余明。胡余明显得很紧张,他谢绝了记者的详细采访,声称现在处于风口浪尖,说话非常敏感,请求记者理解。但胡余明坚称,他不知道荫士安在“维A”的课题实验中加入了“转基因”的试验。“如果知道,就不会有现在这个结果了。”

发表论文前,胡余明只知发表的是“维A”实验论文

发表于美国《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的论文,称在衡阳做过对小学生的“转基因”试验。该论文的第二作者为胡余明。但无论是胡余明还是湖南疾控中心,面对记者皆称对此论文的发表并不知情。

胡余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在美国关于“转基因”的论文发表前,他确实不知情。

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华说,根据初步调查,在美国“转基因”论文发表前,胡余明接到了食安所研究员荫士安的通知,荫士安称“维A”的实验结果,将要形成论文发表于美国的杂志上,问胡余明是否同意。胡余明见是关于这个课题的论文,能够发表于美国的杂志上,当然就表示同意了。

浙医大研究员王茵来过试验地

9月7日,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发表声明称,2008年5月至6月间合作项目(指转基因黄金大米的试验)在湖南继续实施,王茵研究员本人表示:“由于现场已不在浙江等多种原因,而且NIH合作项目美方PI负责人汤光文、中方PI负责人荫士安都在湖南衡阳现场,所以合作项目具体实施过程本人不在湖南现场,在整个过程中本人没有经手也没有见过“金大米”,更没有就“金大米”试验和任何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但当天下午,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根据初步调查,在“转基因”试验期间,浙江医学科学院研究员王茵也来了,她到过衡阳试验地。包括美国塔夫茨大学教授汤光文,都是荫士安带来的。

不告知试验对象,是违反科学伦理道德的

根据食安所的调查声明,2008年5月,食安所研究员荫士安在实施“维A”的课题实验中,加入了美国“转基因黄金大米”的试验。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多方相关人员发现,荫士安并未将这一试验课题告知湖南省疾控中心、衡南县疾控中心负责人及江口中心小学相关参与人员。也未告知参与试验的小学生及其家长。

浙江医学科学院在声明中表示,“我院伦理委员会依据涉外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要求,2003年11月21日审查了王茵研究员提交的申请(即现所称“转基因黄金大米试验”,记者注),11月29日作出了‘请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实施,对每一位参试对象认真说明临床试验的目的和要求,在取得本人同意后方才可以开始本项研究’的伦理审查意见。”

湖南疾控中心主任李俊华说,他之前也在相关伦理委会员工作过,他认为,一个被相应伦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项目,如果要改变试验的内容,包括改变试验地,都应改重新申请批准。如果擅自改变,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负责。在进行一项实验时,也应该告知被实验者,如果没有告知,至少是违反科学伦理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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