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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变脸”不能“披露”了之

2012-08-29 00:59:19

对类似珈伟股份的业绩“变脸”现象,监管部门不能不了了之,对于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隐瞒业绩“变脸”风险以及虚假披露的问题,应该进行彻查。

近几年新股次新股最“亮丽”的特点就是业绩“变脸”,不仅“变脸”的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幅度亦呈现出越来越大之势。8月23日披露首份中报的珈伟股份,无疑是今年所有新股中业绩“变脸”的典型代表。

其实,珈伟股份业绩“变脸”在上市前就已露出端倪。5月10日,珈伟股份发布的《上市公告书》显示,一季度无论是营业收入还是实现的净利润都出现下降,其中净利润同比减少27.97%。而在上市仅仅两个月零三天的7月13日,上市公司即预告了业绩的大幅下降。中报的出台,只不过将此前的“预告”变成了现实而已。

从《上市公告书》到预告再到中报,在业绩问题上,珈伟股份似乎履行了信息披露的程序,但事情显然远远没有如此简单。其一,珈伟股份的网上路演时间为5月2日,其时一季度已过去2个多月,业绩如何,其高管应该知晓。而在路演期间,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却在极力掩饰公司可能存在的业绩风险,对于业绩“变脸”更是只字不提。发行人的路演本质上是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珈伟股份的所作所为,有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以及涉嫌虚假陈述的嫌疑。

其二,路演过程中,发行人存在误导市场行为的嫌疑。既然是路演,对于投资者的疑问,发行人应该如实回答,切忌打 “擦边球”或“顾左右而言他”。然而在路演时,公司上下无不显示出对公司经营的自信,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坚定看好。关于“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健”、“降低投资风险”、“将获快速发展”等鼓吹并不罕见,进而对市场造成了误导。

事实上,珈伟股份最终能够以11元的价格发行新股,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刻意隐瞒业绩变脸风险以及误导市场是分不开的。试想,如果在上市公司路演时即将业绩“变脸”的事实和盘托出,其还能以如此高的价格发行吗?而正是由于珈伟股份业绩产生大幅“变脸”,其股价最大破发幅度曾高达33%,也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珈伟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声称,其2009年~2011年的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36.51%、114.69%和2.95%。由于下半年是其经营的淡季,珈伟股份今年业绩大幅下降已经“被注定”。

因此,即使上市公司在今后都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对类似珈伟股份的业绩“变脸”现象,监管部门不能不了了之。对于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隐瞒业绩“变脸”风险以及虚假披露的问题,监管部门应该进行彻查。如果有违规行为,不仅对上市公司,而且对保荐机构都应该问责。推而广之,只要新股次新股出现业绩大幅“变脸”,又受到市场的广泛质疑,监管部门都不能让其一“披”了之,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患于未然,以避免新股次新股业绩“变脸”成为一道“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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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新股次新股最“亮丽”的特点就是业绩“变脸”,不仅“变脸”的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幅度亦呈现出越来越大之势。8月23日披露首份中报的珈伟股份,无疑是今年所有新股中业绩“变脸”的典型代表。 其实,珈伟股份业绩“变脸”在上市前就已露出端倪。5月10日,珈伟股份发布的《上市公告书》显示,一季度无论是营业收入还是实现的净利润都出现下降,其中净利润同比减少27.97%。而在上市仅仅两个月零三天的7月13日,上市公司即预告了业绩的大幅下降。中报的出台,只不过将此前的“预告”变成了现实而已。 从《上市公告书》到预告再到中报,在业绩问题上,珈伟股份似乎履行了信息披露的程序,但事情显然远远没有如此简单。其一,珈伟股份的网上路演时间为5月2日,其时一季度已过去2个多月,业绩如何,其高管应该知晓。而在路演期间,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却在极力掩饰公司可能存在的业绩风险,对于业绩“变脸”更是只字不提。发行人的路演本质上是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珈伟股份的所作所为,有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以及涉嫌虚假陈述的嫌疑。 其二,路演过程中,发行人存在误导市场行为的嫌疑。既然是路演,对于投资者的疑问,发行人应该如实回答,切忌打“擦边球”或“顾左右而言他”。然而在路演时,公司上下无不显示出对公司经营的自信,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坚定看好。关于“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健”、“降低投资风险”、“将获快速发展”等鼓吹并不罕见,进而对市场造成了误导。 事实上,珈伟股份最终能够以11元的价格发行新股,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刻意隐瞒业绩变脸风险以及误导市场是分不开的。试想,如果在上市公司路演时即将业绩“变脸”的事实和盘托出,其还能以如此高的价格发行吗?而正是由于珈伟股份业绩产生大幅“变脸”,其股价最大破发幅度曾高达33%,也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珈伟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声称,其2009年~2011年的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36.51%、114.69%和2.95%。由于下半年是其经营的淡季,珈伟股份今年业绩大幅下降已经“被注定”。 因此,即使上市公司在今后都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对类似珈伟股份的业绩“变脸”现象,监管部门不能不了了之。对于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隐瞒业绩“变脸”风险以及虚假披露的问题,监管部门应该进行彻查。如果有违规行为,不仅对上市公司,而且对保荐机构都应该问责。推而广之,只要新股次新股出现业绩大幅“变脸”,又受到市场的广泛质疑,监管部门都不能让其一“披”了之,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患于未然,以避免新股次新股业绩“变脸”成为一道“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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