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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市制度岂能叶公好龙

2012-07-31 00:52:55

部分专家和股民认为上交所发布的关于风险警示交易实施细则过于严苛,笔者认为这部分人属于“叶公好龙”。

熊锦秋

为落实退市制度,最近上交所发布《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些专家和股民认为过于严苛,笔者认为这纯属“叶公好龙”。

A股市场退市制度不健全,绝大多数市场人士都认为应该尽快完善退市制度以推动市场健康发展。但现在退市制度要动真格落实了、“龙”终于来了,一些市场人士又开始害怕起来,这不是叶公好龙吗?

《实施细则》对“风险警示股票”(“*ST”、“ST”标识)实施不对称涨跌幅,涨幅限制为1%、跌幅限制为5%;已经确认退市处在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标识)。此外,对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规定需签署《风险揭示书》;同一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有人认为这有违 “三公”原则,是对垃圾股的歧视性条款,妨害了交易自由。笔者认为,首先,之前ST类股涨跌幅限制为5%,而其他正常股票涨跌幅限制为10%,早就不平等,现在又谈什么平等呢?

第二,一些股票沦为垃圾股后,既没有为投资者贡献多少红利回报、其反复爆炒还在市场消耗交易费用,它凭什么追求平等?

第三,之前ST类股涨跌幅限制均为5%,要实现股价翻番仅需14个交易日,操纵者时间成本较小,由此2007年ST金泰出现47个连续涨停,操纵者、老鼠仓短期内收获暴利;现在将涨幅限制在1%以内,就是要让操纵者和老鼠仓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违法行为暴露后被处罚成本,何错之有?

第四,股市最基本的一个游戏规则就是买者自负,投资者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当然也要承担风险,这要求投资者要清醒地认识 “自己买的到底是什么东西、其中有什么风险、是否确信自己能应对这些风险”。为此《实施细则》要求初次买入客户需签署 《风险揭示书》,这有利于投资者认清风险。相反,之前有的投资者稀里糊涂买入垃圾股,重组成功大赚就是自己的,有了退市风险就怨法规严苛,买者自负从何谈起?

在笔者看来,《实施细则》的执行,有利于抑制投资者投机心理滋长、培养价值投资理念,也必然使得一些投资者远离垃圾股。缺少了接棒者,垃圾股股价泡沫自然瓦解;兔死狐悲,其他饱含股价泡沫的个股,将来同样会走上价值回归之路。这也提醒投资者,不仅要远离ST、*ST类股,同时也应远离那些大庄股、机构扎堆操纵股、题材概念泡沫股,尽管其中可能有暴利机会,但也可能有灭顶之灾。

最后笔者对 《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提点修改意见。按上交所《交易规则》,A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退市整理股如果跌到0.04元、相应10%跌幅为0.004元,但按“四舍五入”数学规则,0.004元约等于0元而非0.01元,这就使得股价迭到0.04元就“跌不动”了;但退市股也要允许跌到最低0.01元的情形,为此可特别规定:对0.04元及0.04元以下的交易,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不受10%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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