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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黄光裕再开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待破冰

2012-07-25 01:38:32

原有的4名原告股民中2人撤诉,剩余两名原告的索赔金额已追加至736万元。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郑佩珊 吴文坤实习记者 郭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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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郑佩珊 吴文坤实习记者 郭梦仪

昨日(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关村(000931,收盘价6.34元)股民起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到,原有的4名原告股民中2人撤诉,剩余两名原告的索赔金额已追加至736万元。

如何举证证明股民损失和黄光裕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由谁来举证是庭审双方的交锋焦点。被告代理律师称,原告证据链无法证明股民损失和黄光裕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失主要由系统风险所致。法庭昨日并未宣判。

在该案件之前,国内仅发生过两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2008年9月,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以原告撤诉而告终;2009年,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公司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原告最终败诉。由于前两个案例股民均未获赔,因此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被业内认为具有破冰意义,或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先河。

索赔金额超730万

作为第一个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股民,李岩去年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不过上次开庭仅半个小时就戏剧化地休庭了,此后李岩撤诉。

据悉,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在上次撤诉后不久,李岩和3名中关村股民再度向黄光裕提起诉讼。不过在本次临开庭前,有两名散户突然撤诉,仅剩李岩与另一名散户吴屹峰。李岩作为第一个向黄光裕提起诉讼的股民,在去年第一轮起诉之时,李岩索赔金额仅有155元。但今日在重新计算了损失之后,李岩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在今日上午开庭之时表示索赔金额将追加到89万元。另一名股民吴屹峰的诉讼在下午15时开庭,他的索赔金额达到了647万元。两名股民的索赔额超过了730万元,远远高于此前同类案件的索赔标的。据悉,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赔偿案索赔近一万元。对于损失索赔的计算方法,张远忠并未详细透露。

“两名股民突然撤诉的原因是希望等一等今天开庭的两个案件的结果,”张远忠律师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同时作为股民们的共同代理律师,张远忠本人也希望能集中精力打好这两场官司。

据悉,昨日开庭仅进行了被告方答辩、原告方举证两个环节,庭上并未宣判。“最快要到9月份会有结果。”张远忠表示。他还提醒道,中关村股民对于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起诉截止时间仅到八月底。

举证、因果关系认定成争论焦点

此次开庭两名股民当事人并未到现场,由代理律师张远忠提供的证据也较为简单。原告的证据仅有3份,分别为股票账户、资金股份对账单以及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报道。而黄光裕代理律师付三中在现场提供了32份证据。

张远忠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三份证据已经充分说明两名股民因为黄光裕内幕交易受到了损失。股票账户说明了原告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资金股份对账单说明了原告买卖中关村股票的事实以及因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导致原告投资受损的事实。而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报道说明了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经过二审终审,已被确认构成内幕交易罪,受到刑事处罚。

黄光裕代理律师付三中在庭审中表示,从本次原告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看,其仍未提交证明黄光裕、杜鹃交易中关村股票的行为是如何给其造成损失的任何材料,4名原告主张交易中关村股票损失的期间为2007年8月底~2008年11月7日。而在该期间乃至该期间前后,正是全球因遭遇国际金融危机而发生股市崩盘之时,期间政府为调控证券市场,也采取了大量紧缩货币措施,也是该段时间造成股市大幅下跌投资者产生损失的重要原因。他强调,“系统风险是原告甚至被告股票损失的根本原因。”

“系统风险等并不必然导致中关村股价下调,当时中关村作为重组股极有可能走出牛势,”张远忠辩驳,被告应该考虑的是在这段时间给予股民赔偿。对此,付三中抗辩说,只有投资者的损失是内幕交易造成时,内幕交易行为人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就举证问题,张远忠强调,“对于因果关系举证问题,被告方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只承担证明自己有交易、有损失、对方存在证劵欺诈行为的举证。”他还指出,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此次索赔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中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条款,他指出证劵欺诈具有国际共通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据国际惯例进行审理。

黄光裕方面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许敬斌则表示,所谓的“依据国际惯例”是不符合事实的,应该依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证明责任应在于原告。此外,在此次交换证据过程中,由于原告律师只提供了2008年8~9月的交易记录,并不是2008年8~11月的交易记录,这也被许敬斌指责为“极不负责的表现”。

此外,黄光裕方面多次提出“管辖异议”,还被张远忠认为是明显在拖延时间。且法院方面却依然受理,并致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拖延长达4个月之久,张远忠直言“这是非常不正常的,我认为是人为因素的干扰”。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待破冰

上述案件中,对原告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关注。

“在证券市场上导致股价涨跌的因素很多。”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就表示,因素包括系统风险、正常的商业风险、个股公司业绩、个人操作水平等。由此,内幕交易行为与股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方式难以确定,厘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系十分困难的。

维权律师宋一欣向《每日经济新闻》指出,内幕交易行为与股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方式难以确定,此前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种行为的民事赔偿法院并不受理。此后,这一门槛逐渐打开,2003年首先制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在立法技术层面较为复杂,厘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系十分困难。仍旧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处理该类型案件,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仍旧处于无法可依。

“在证券市场,内幕人士往往是公司里边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甚至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如果我们依然苛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说就显得不公平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所以,我个人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由被告方来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如果证明不了没有因果关系,即可推定有因果关系。”

“无论结果如何,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具有破冰意义。”长期为中小股民维权的严义明律师强调,这说明了国内司法大门正逐渐打开。

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1.关于损失由谁造成

原告:所提供证据已说明两名股民因黄光裕内幕交易受到损失

被告:系统风险是原告甚至被告股票损失的根本原因

2.关于由谁举证

原告:证劵欺诈具有国际共通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据国际惯例审理

被告:依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证明责任应在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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