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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可炒股 法律口子开不得

2012-07-13 01:05:22

基金经理不能为自己炒股,这是基金的特性所决定的。

周俊生

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被解读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得到了法律许可。

其实,即使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在我国目前的基金业队伍中,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只不过有的按规定履行了报备手续,有的则处于“地下”。当然,履行报备手续的都是没有问题的,用《基金法》中的术语来说,就是不存在 “与其管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但是,由于这种报备登记只能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的自我申报来完成,如果炒股者隐瞒了那些“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用市场上的话来说就是建立了“老鼠仓”,其上级部门是很难知晓的。最近几年,基金业暴露了一些“老鼠仓”的案例,多个基金经理受到了法律制裁,但他们的案发都带有偶然性,比如夫妻离婚、恋人反目、内部人举报等,才得以东窗事发,在监管部门的常规检查中暴露的“老鼠仓”很少见到。

基金经理不能为自己炒股,这是基金的特性所决定的。基金是一种委托理财的投资活动,这种投资形式之所以能够流行,是基于这样一种客观事实,个人投资者的精力、财力都很有限,他们的炒股也大都只能在业余时间,表现出来的也是“业余水平”。而委托给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后,基金经理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发掘出具有投资价值的对象,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利用这种集中起来的资金优势操作投资对象,因此在盈利上比个人投资具有更大的把握。这一特性决定了基金经理是一种受人之托的职业,如果他们自己也参与炒股活动,就可以将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成果为自己所用,或者利用基金持有人集中起来的资金为自己“抬轿子”,一些“老鼠仓”就是这样形成的。

对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这个条款,基金业普遍表示欢迎。一些基金经理认为,只要法律加强监管,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不会引发“老鼠仓”泛滥。然而,多年的市场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市场监管只能进行一些常规性的布控,但在一个浩瀚的市场里,“老鼠仓”之类的活动千变万化,而且会随着市场的发展“与时俱进”,监管很难深入到市场的每一个角落。因此,不在法律上给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开口子,显示的是法律的严肃态度。当然,即使有了基金从业人员不得炒股的规定,一些人仍然可以凭着侥幸心理炒股,并且事实上肯定会有人逃过法律监管,但《基金法》作为基金业的一部“根本大法”,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至少在法律上给一些铤而走险的人制造了一种法律威慑力,有利于减少目前泛滥的“老鼠仓”,而不是相反。中国资本市场的最大问题便是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太过柔性,使得投资者的利益经常受到侵犯,很显然,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如果得到法律上的认可,那么相当多的“老鼠仓”将会被“合法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容易受到“合法”的侵犯,这对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事实上,基金作为一种代客理财的形式,需要基金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奉献精神,这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应该是一个常识。基金从业人员必须努力让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而不能一事当前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在资本市场里谈奉献精神似乎有点不着边际,但是,一个基金从业人员如果一定要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认为不能炒股束缚了其手脚,那么他完全可以离开基金业,放开手脚为自己创造财富,而不应该一定要呆在基金队伍里,既享受这个行业的高薪待遇,又享受炒股的各种便利。在一个市场里,任何参与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等的义务。从这一点来说,基金从业人员禁止炒股,就是他们从事这一职业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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