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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投毒罪”严惩不法分子

2012-04-19 01:17:57

对于“毒胶囊”事件中的问题企业,应从重处罚,让问题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

“毒胶囊”事件曝光后,已经有部分药企宣布召回问题药品,而吉林修正药业和吉林省辉南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则否认其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按理说,这起事件一经曝光,相关地方官员应该立即公开检讨和道歉,但是,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宣传部长、副县长李华一反而大谈政绩。这样的结果让人很意外、很气愤。显然,“毒胶囊”事件中的两个“主角”——部分监管者和企业,都缺乏起码的耻辱感,更缺乏的是严厉的惩罚制度。

我们先来看看过去对 “欣弗”事件的处理结果。据悉,“欣弗”事件共造成全国有16省区报告欣弗不良反应病例93例,死亡11人。国家药监部门对安徽华源生产的“欣弗”药品按劣药论处,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责成该企业停产整顿,收回该企业的大容量注射剂GMP证书;撤销该企业的“欣弗”药品的批准文号。同时,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撤销职务、记大过处分。这样的处罚结果,舆论普遍认为偏轻。

毫无疑问,要想让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制药企业真正重视药品质量,除了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外,就是用严刑峻法来“伺候”,让问题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因此,笔者以为,仅仅要求问题药品暂停销售和使用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机关也应该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严惩不法分子。

针对制售假劣药品,我们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司法解释和《刑法》。因此,处理“毒胶囊”必须从重处罚,该让某些企业关门的关门,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据悉,由于种种原因,过去制售假劣药品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很小,仅以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底为例,全国药监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案件28万多件,移交司法机关只有440多件,仅占总数的0.15%。这显然起不到惩罚与杀一儆百的作用。

笔者注意到,相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公布的措施似乎更严厉。去年6月,重庆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规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此外,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在“凤凰财经专栏”撰文认为,对于在食品中使用工业明胶,一般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药品中使用工业明胶,一般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鉴于工业明胶当食用明胶使用相当于投毒行为,且是专业人员针对广大民众的故意行为,可以“投毒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只有对制售有毒有害药品的责任人最高可判死刑,才能对黑心药企真正有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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