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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严惩违规保荐机构

2012-02-09 01:14:52

曹中铭

首次上会被否后重新上会的并不少见,但带“病”强行闯关的却不多见。2月8日上会审核的冠华股份,因为前后两份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出现不一致现象,并且涉嫌违规,属于明显的带“病”闯关。

2010年6月23日,冠华股份首次上会,因为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且其后经营时间较短,无法判断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主要问题,并且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被证监会发审委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实际上,凌薏投资等10家股东的突击入股问题,同样是其被否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在当年的招股说明书中,对于突击入股的凌薏投资、宏颂不锈钢等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等问题,却均被“不存在”一笔带过。而今年2月3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则显示,凌薏投资、宏颂不锈钢等当年参与增资的公司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关联关系。如果本次披露的信息属实,那么就说明2010年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也就意味着冠华股份信披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然而,仅仅19个月之后,冠华股份重新燃起上市的梦想,再次向资本市场发起“冲击”,这同样属于重大违规行为。

明明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非要说“不”,无论是属于有意而为之,还是发行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保荐机构都难辞其咎。作为冠华股份首次上会的保荐人,爱建证券显然没有履行好“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职责。二次上会的保荐人海通证券,在36个月的不受理期内,竟然推荐冠华股份上市,不论是没有做好“尽职调查”还是未能“勤勉尽责”,其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股发行制度历经两轮改革,“三高”发行之所以泛滥成灾,除了制度上存在缺陷之外,保荐机构的“为虎作伥”不容忽视。不仅如此,为了从市场中窃取更多的利益,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同穿一条“裤子”,为发行人包装粉饰,协助发行人蒙混过关的现象比比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利益”被保荐机构置于高高在上的首要地位。

只为自身的利益,而漠视投资者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的利益,保荐机构的自私自利行为早已招致市场的广泛诟病。近几年来新股频频出现的业绩快速甚至是大幅“变脸”现象,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保荐机构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的畸形产物。因此,对于那些一切只向“钱”看,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保荐机构及保代,对其从重从严进行处罚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冠华股份的两任保荐人,其违规行为应视作“情节严重”处理,监管部门应该“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以示处罚。

保荐制实施以来,虽然在新股发行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暴露出的问题同样不少。尽管其中不乏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更值得关注。治乱须用重典,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对于违规保荐机构与保代的严管重罚理应成为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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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首次上会被否后重新上会的并不少见,但带“病”强行闯关的却不多见。2月8日上会审核的冠华股份,因为前后两份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出现不一致现象,并且涉嫌违规,属于明显的带“病”闯关。 2010年6月23日,冠华股份首次上会,因为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且其后经营时间较短,无法判断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主要问题,并且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被证监会发审委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实际上,凌薏投资等10家股东的突击入股问题,同样是其被否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在当年的招股说明书中,对于突击入股的凌薏投资、宏颂不锈钢等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等问题,却均被“不存在”一笔带过。而今年2月3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则显示,凌薏投资、宏颂不锈钢等当年参与增资的公司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关联关系。如果本次披露的信息属实,那么就说明2010年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也就意味着冠华股份信披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然而,仅仅19个月之后,冠华股份重新燃起上市的梦想,再次向资本市场发起“冲击”,这同样属于重大违规行为。 明明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非要说“不”,无论是属于有意而为之,还是发行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保荐机构都难辞其咎。作为冠华股份首次上会的保荐人,爱建证券显然没有履行好“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职责。二次上会的保荐人海通证券,在36个月的不受理期内,竟然推荐冠华股份上市,不论是没有做好“尽职调查”还是未能“勤勉尽责”,其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股发行制度历经两轮改革,“三高”发行之所以泛滥成灾,除了制度上存在缺陷之外,保荐机构的“为虎作伥”不容忽视。不仅如此,为了从市场中窃取更多的利益,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同穿一条“裤子”,为发行人包装粉饰,协助发行人蒙混过关的现象比比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利益”被保荐机构置于高高在上的首要地位。 只为自身的利益,而漠视投资者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的利益,保荐机构的自私自利行为早已招致市场的广泛诟病。近几年来新股频频出现的业绩快速甚至是大幅“变脸”现象,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保荐机构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的畸形产物。因此,对于那些一切只向“钱”看,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保荐机构及保代,对其从重从严进行处罚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冠华股份的两任保荐人,其违规行为应视作“情节严重”处理,监管部门应该“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以示处罚。 保荐制实施以来,虽然在新股发行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暴露出的问题同样不少。尽管其中不乏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更值得关注。治乱须用重典,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对于违规保荐机构与保代的严管重罚理应成为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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