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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保证”成毒饵 中恒集团涉嫌误导投资者

2012-02-03 00:53:30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刘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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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刘明涛

为何披露业绩快报会导致股价连续跌停?因为市场预期的利润指标没有完成,而且差得很远。

“公司相信通过上述措施,加强产品的促销力度,保证完成今年计划的利润指标,保障股东利益。”中恒集团(600252,收盘价8.46元)这样的表述一次又一次在正式公告中出现,无疑在市场中产生了完成6亿元净利润的预期,投资者依据公司提供的这些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1月18日,中恒集团业绩快报出炉,全年4亿元净利润与之前制订的6亿元相差甚远,在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4.5亿元、4季度又是业绩“爆发季”的情况下,公司未能完成目标、单季亏损的事实着实令股东难以接受,股价随之连续跌停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听信上市公司的公告,谁知是吃下了毒饵。一再公开保证,却最终食言,诸多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这种行为已涉嫌误导性陈述,如果证监会调查定性,给予中恒行政处罚,投资者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要求赔偿。

与步长分手 仍坚持业绩目标

“既然2011年年度经营目标——实现净利润6亿元的依据之一是与步长签订总经销协议,为什么协议解除后还一而再地保证能够完成该目标,而不提解除后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现在业绩地雷炸响后,又把主要责任往步长身上推,这明显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这些公开信息直接误导了我的投资者判断。”电话另一旁,一位投资者表达了自己对中恒集团公告的不满,同时透露了自己错信中恒集团,导致投资出现巨大浮亏这一情况。

其实,上述投资者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几天,在中恒集团各大股吧里,许多股民都在控诉该公司是个“骗人公司”、只会放卫星,大倒苦水,极为愤慨中恒集团多次保证业绩指标而最终失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翻阅中恒集团多则公告后发现,中恒集团的确曾在公告中保证完成计划的利润指标,不少律师认为,这样的表述涉嫌误导性陈述。

2011年9月1日,中恒集团发布《重大事项暨复牌公告》,宣布公司因种种原因与步长分手,点出两大不终止合作的弊端,同时还公布了下一步战略,将从六方面着手,迅速扭转工作局面。公告末尾,中恒集团宣称,“公司相信通过上述措施,加强产品的促销力度,保证完成今年计划的利润指标,保障股东利益。”

时隔几日,中恒集团董事长许淑清在广州召开的经销商大会上再次表示,将在9月20日前完成渠道间的交接,收回中恒梧州制药的销售队伍。下半年将对上半年基本药物未中标地区进行补救或备案采购,对基药已中标市场进行重新启动。确保今年完成2亿支血栓通注射剂的销售,实现6亿元利润和明年比今年增长20%到30%的目标。

10月25日,中恒集团公布三季报,在主导核心产品血栓通销量保持增长的情况下,公司实现净利润4.5亿元;在三季报里,公司又一次表述,“通过上述措施,加强产品的促销力度,保证完成今年计划的利润指标,保障股东利益。”

“前三季度都实现了4.5亿元净利润,即便与步长分手,公司采取诸多措施,如此保证实现业绩目标,这个可信度当然高了,因为4季度都知道是中恒的业绩爆发期。”上述投资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事实上,从近两年的业绩情况来看,中恒集团4季度业绩出奇的好,净利润基本为前三季度总和。

不断的保证,不断的鼓舞,与步长分手后的中恒集团,依然坚信能够实现6亿元净利润目标,给投资者以业绩保证。

业绩地雷炸响 涉嫌误导性陈述

如果今年1月18日中恒集团业绩快报实现6亿元净利润,或许一切都会非常平静,但资本市场没有“如果”。

2011年全年实现净利润4亿元,4季度单季亏损5000多万元——中恒集团六大措施似乎没有如其描述的那样管用,业绩最终未能完成经营目标,这让投资者极为不满,纷纷痛斥中恒集团“失信”。

通过持续调查以及采访多位专家律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中恒集团两度在公开信息承诺“保证完成利润指标”已经涉嫌误导性陈述。

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乐立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恒集团这样表述肯定是不合适的,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公司主观刻意这样写,那么就已经构成欺诈了,但如果是客观情况,那么就有误导性陈述的嫌疑。”

同样,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我觉得带有误导性陈述,因为它(中恒集团)自己一再强调保证完成,实际上也没有完成,而当时发三季报的时候,一年时间已经大半。所以这个时候还敢说保证,投资者看了之后,都会认为完成没什么问题了。”

另外,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也表示,“从他们诸多陈述和实际情况来看,说误导性陈述还不好判断,不过这样的嫌疑肯定是存在的。因为对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信息是他们投资判断的依据,所以公司一再承诺的业绩预期,肯定会对投资者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受到这样的业绩保证而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但最终因业绩“不达标”造成投资亏损,投资者将如何维权呢?

刘国华律师称,“目前,我国对虚假陈述的维权有个前置程序,就是要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财政部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以要对这些行为维权,如果没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出台的话,即使投资者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包含了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条件,换句话说,只有当证监会给予中恒集团行政处罚,投资者才能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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