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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广春:法院不该支持银行赖账

2012-01-13 01:36:29

卞广春

198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河北青县支行面对储户推出了“生活基金”储蓄业务,称存入的钱可高息保值。“我当时存了2000元,银行说20年到期后能变成9万多元。”青县储户骆先生说。然而,当2009年骆先生这笔钱到期后,银行方面却以利息太高、存期太长,不符合央行规定为由,拒不兑现。骆先生遂诉至法庭,却意外败诉。

(1月12日《燕赵都市报》)

一张合法有效的存单,就是一份合同,其内容应包含时间、存期、品种、金额、利率或利息。骆先生要求银行依照存单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不支持,值得商榷。

一是不依据存单期限计算利息不合法理。骆先生手持的存单是定期20年,又有银行的 《“生活基金”储蓄可得利息一览表》作证,虽然国家规定的存期最长为5年,没有20年的存期,利息计算依据也不符合央行规定,但存单签发银行违反有关规定,形成的利益纠缠理应由银行承担。而将20年存期分成四个5年定期,并采取到期转存的方式计算本息,显然是银行有病,储户受害。

二是依据的存单品种及其利率计算利息不合理。不同的存单品种,有不同的利率,也有不同的利息计算方法。“生活基金”储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定期储蓄。如果不符合央行规定,怎么会推出“生活基金”储蓄业务,上级银行又是如何监管和批准的?20年来,该银行未对这项业务提出异议,也未采取纠正、更正措施,储户提取该存款时,却贸然出尔反尔,对储户利益的非法侵占,暴露出银行的老爷派头,与店大欺客无异。

三是引用的法律依据存在偏差。相对于银行,储户是弱势的,银行开出的存单,又是“格式合同”,法院应倾向于储户的诉求。“生活基金”储蓄签发银行违反银行业的规定,但在合同法上是没有问题的。银行业法规对金融机构有效,不能影响储户利益。法院驳回储户的主张,采信的是行业法规,违反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结果有损储户利益,容易激起公众愤慨。

四是银行如不按约定支付利息,则“生活基金”储蓄涉嫌夸大宣传,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涉嫌欺诈。幸亏骆先生是个有心人,既保存了“生活基金”储蓄存单,又保存了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的宣传单,否则,公众或许会生疑,甚至认为骆先生敲诈银行。为了吸收储蓄,青县支行宣传“生活基金”储蓄时是一张脸,上级银行及主管者什么也不说,支付存款时又是一张脸,拒不按约定给付利息,法院对这样的欺诈不追究也就罢了,不明白这个道理确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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