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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并购重组委需要存在下去吗?

2012-01-05 00:58:15

周俊生

2011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订以后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按照规程的规定,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卖出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聘任期间暂停股票交易并锁定账户的申请。

证监会作出这个规定,显然是吸取了去年发生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吴建敏以他人账户持有*ST圣方股票,并参与审核*ST圣方并购重组方案一事的教训。这个事件深刻地说明,以监管市场为己任的并购重组委,如果缺少了来自另一种力量的监督,不仅不可能成为净化市场的工具,反而有可能成为破坏市场公平的因素。

按照修订后的并购重组委规程,这个机构需要审批的主要有四项情形:“(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所列出的几种情形,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对这些事项具有决定权的应该是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决议后,公司只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就可以了。并购重组委的存在,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充满了悬疑。这无疑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被架空了。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20多年来,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重组一直表现得很活跃。证监会为什么要组建并购重组委员会来对这种本可以由公司法、证券法规范的市场活动行使审核权,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并购重组的活跃,市场上出现了以重组股为炒作对象的热潮。由于这种炒作对公司并购重组的信息特别敏感,又导致内幕交易泛滥,不仅一些公司高管乐此不疲,甚至有政府官员也参与其间。为了炒作的需要,一些公司甚至与机构联手制造假并购、假重组。因此,建立并购重组委,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最后关口设置一道闸门,似乎有利于将这一市场活动纳入规范的管理轨道。

但是,并购重组委的建立,实际上只是权力干预市场的一种表现,反而很容易导致市场出现扭曲。一方面,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力被弱化,导致市场交易的成本增加、效率减低,同时由于拉长了内幕信息的传播链,反而更容易导致内幕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权力干预市场总是会给权力提供寻租的机会,吴建敏事件的发生只是提供了一个小小的例证。虽然按照此次修订后的并购重组委规程,并购重组委委员需要清仓股票,但从吴建敏案例来看,他是以他人账户持有重组公司股票的,因此清空本人股票账户并无实际意义,而现有的市场法律对于利用他人账户所从事的内幕交易尚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证监会公布修订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前一天,证监会还就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修改发起了意见征求,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改有利于简化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减少行政许可,是我国政府在加入WTO以后一直在积极推进的一项工作,大规模减少行政审批更是必须积极推进的,这也与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在积极倡导的 “市场化”取向相吻合。而类似并购重组委这种行政审批机构,是对市场活动干预趋向加强的一种表现形式。

属于市场的,应当还给市场。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必要大包大揽,把所有的市场活动都纳入权力的管理之下。并购重组委的存在,并不能保证并购重组工作按照理想的预期运行,反而增加了权力的负担,削弱了市场内生机制。就并购重组这种市场活动来说,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监管利用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才是证监会应当大力加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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