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专栏

每经网首页 > 专栏 > 正文

张海英:公开捐款去向 不要“指引”要“强制”

2011-08-25 01:17:09

张海英

    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称,该指引是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今后还有望在《慈善法》中体现。(8月24日《京华时报》)

    民政部门在  “郭美美事件”之后动作频频。7月份出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公开征求意见,《纲要》多处出现“透明”字眼;如今又要专门出台措施指引善款信息披露,说明监管部门意识到,惟有顺应民意打造透明慈善,中国慈善事业才有生命力。

    相比过去民政部门在推进慈善透明方面的努力,此次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针对性更强,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方面规定更加细致、具体、规范。但在我看来,出台这份指引的意义仍然很有限,原因是只能引导不能强制,慈善机构不一定会按这份指引去公开善款去向。

    这是因为我们的慈善机构大多数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只有粗放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所以,慈善机构能否自觉依照指引来公开善款去向值得怀疑。

    从民政部门官员的表态来看,如果指引的执行效果好,将会在《慈善法》中有所体现,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公开捐款去向一旦进入《慈善法》将具有强制性。但问题是,《慈善法》牛年马月才能出台?没有《慈善法》来强制,公开捐款去向只能来“引导”?

    舆论对  《慈善法》已经呼吁多年,结果不是在有关部门起草,就是在上面搁置,至今没有进入人大审议程序。据说,《慈善法》搁置的原因是,在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等关键问题上仍有争议。难道说,就这么无休无止地争议下去而置公众感受于不顾吗?

    《慈善法》是慈善事业的基本大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政策等。如果《慈善法》不能早日出台,那么,支撑和保障公益事业的制度基础,只能是滞后、残缺、低层级的碎片化制度。中国慈善事业本来就起步晚,如果《慈善法》再拖后腿的话,公益事业难有大发展。

    而且,即使《慈善法》出台了,也不一定能完全强制慈善机构按照公众要求公开信息。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无论是中央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公开预决算信息,还是公开“三公”经费,都不是很积极主动。即便公开了,也与公众要求差距很远。

    显然,“三公”经费是限定时间强制公开的,但公开情况却不太理想。由“三公”经费联想到慈善信息,我以为,仅有《慈善法》强制还不够,还应该有相关配套制度,对慈善信息公开定标准立规矩树模板,甚至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慈善信息公开条例》,对不达标者严厉处罚,避免“三公”经费公开乱象在慈善领域重演。

    从不久前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上线的效果来看,依靠慈善机构自己公开信息远远不够,必须要有强制性的制度约束,这既需要《慈善法》,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对信息公开进行全面规范。因此,相比民政部门出台非强制性的指引,公众更需要强制性的法律。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版权合作及网站合作电话:021-60900099转688

读者热线:4008890008

每经订报电话

北京:010-58528501        上海:021-61283003        深圳:0755-83520159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无锡:15152247316        广州:020-89660257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