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专栏

每经网首页 > 专栏 > 正文

杨涛:婚前房产加名税 为何领导来电话就开征?

2011-08-25 01:17:09

杨涛(江西检察官)

    明明只是夫妻在房屋产权上加个名,办理只需收百把元工本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出台,怎么就冒出个要多收几万元的契税?但是,人家南京税务部门说了,理解也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因为他们说是有法律依据——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这话的言下之意,就是将夫妻之间的加名,等同于一方向另一方买卖或者赠予。但是,夫妻之间的事情怎么能用买卖或者赠予来囊括呢?很多情形下,明明是双方共同花钱买下房子的,或者一方出装修钱、一方出买房的钱,但约定房产共有,只是因为当初一方没有将名字写进房产证,现在他们之间要纠正以往的失误,加个名字,这事怎么就成了买卖或者赠予了呢?

    即便是房产的确是一方婚前用自己的钱支付的首付,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也明明规定在婚后共同支付按揭款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税务部门怎么就能说这房产是一方卖或者赠予对方呢?何况,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支付按揭贷款的情形,司法解释也没有说这一律就是一方婚前财产。司法解释只是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这财产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才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夫妻之间协议房产为共同财产,法律性质上,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加个名,税务部门怎能收取所谓的契税呢?

    税务部门还说,“不缴税的情况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事实上,即便是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作出了法院可以判决登记一方拥有房产的规定,其实跟以往的规定也相差不大。因为《婚姻法》早就明确规定了,“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以往夫妻双方协议不成房产的归属,诉至法院时,法院也往往是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而以往税务部门对于夫妻无论婚前还是婚后购房加个名都不缴契税,这表明税务部门承认婚前房产无论归谁,加名都不用征税,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一出台,税务部门突然一改以往的做法,忙着加税,有什么理由呢?

    最离谱的是,这么一项影响到许多民众切身利益的征税措施,事先根本就没有听证,也没有告之民众,没给民众一个缓冲期,甚至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在  “领导来电话告知”后,就匆忙征收,如此“半夜鸡叫”缺乏程序正义的行为,不是冲着人们想加名而趁机捞一把还是什么?所以,市民称税务部门“趁火打劫”,真不为过。

    领导来个电话就开征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契税,我们实在不得不佩服某些部门为了增税的办事效率,难怪之前有人感叹,“多少年了,只要涉及增税或者掏老百姓的腰包,我们的办事效率就非常高。”相比之下,涉及利益集团的奶酪《工资条利》,被卡了3年,什么时候能出台还不得而知;而为老百姓减税的提高个税起征点,20多万条意见,85%的人反对,差点说不过几个官员。别忘了,前7个月,我国已经实现财政收入66739.9亿元,同比增长高达30.5%;在上半年GDP同比增长9.6%的同时,城镇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只有7.6%。在国家财力如此雄厚、通货膨胀压力高涨的背景下,我们更应该给民众让利,而不是增税。

    在笔者看来,有关部门还是及早叫停这项征税措施,待认真听证后再征税也不迟;否则,税务部门多收几个钱,却丢失了政府公信力,得不偿失。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版权合作及网站合作电话:021-60900099转688

读者热线:4008890008

每经订报电话

北京:010-58528501        上海:021-61283003        深圳:0755-83520159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无锡:15152247316        广州:020-89660257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