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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创业板制度革新路在何方?

2011-07-31 00:26:43

李季先

     

    最近,继科技部发布《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划在“未来五年,要基本建成国家创新体系,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之后,《求是》杂志也发表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文章——《关于科技工作的几个问题》。

    根据科技部的“十二五”规划与温家宝总理对科技发展的阐释,“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前瞻部署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大力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提升科技开放与合作水平”等几项内容,将成为近期中国科技发展的政策重点。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创业板能促进科技资源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汇集社会各方资金支持高科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我国设立创业板的目的,就是有意识地通过这个板块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自主创新战略,促进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高科技、战略型新兴产业的孵化和培养。

    但从目前的运转来看,A股创业板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在审计署近年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创业板上市企业中,竟有多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上市企业;而传统产业在偷换概念进行包装后,滥竽充数在创业板上市的也不在少数。

    此外,进一步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很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高新技术注水严重,名不副实。在已经上市的两百多家创业板公司中,真正掌握核心技术、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性公司不过百家。而在这不过百家的公司中,其掌握的核心技术和独立知识产权,真正具有内外竞争力、能够产生直接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更是凤毛麟角,多数系为“高新”认证而人为制造的“高新”。

    A股创业板与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存在差距,或沦为中小板之下的小小板,没有与科技发展形成有效合力,这与创业板的制度定位是分不开的。譬如与场外市场割裂,至今与新三板企业间的转板通道缺失,高企的创业板上市财务和法律条件,过于规范的历史沿革审核要求等,都导致真正的创业科技型企业很难在创业板上市,传统成熟中小企业挤占了本该由科技或新兴产业企业担任上市主体的创业板上市资源。

    A股创业板对科技的发展贡献不给力,既造成了创业板市场的结构失衡,又导致科技与资本的结合总是“剃头担子一头热”,损及科技发展与进步,并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补贴负担。然而,发展高科技和新兴战略产业、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仅靠国家财政和引导式科技基金是不够的,科技与资本必须找到一个可以发挥民间资本力量的长效平台式结合体,而这个平台式结合体在中国非创业板莫属。

    因此,站在科技发展的角度,结合国际成熟新兴市场的经验,对创业板进行制度革新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A股创业板要想真正发挥高科技孵化器的作用,并担当科技与民间资本的结合体,在严苛信披的前提下,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制度革新:

    首先,从创业板鼓励科技创新角色定位入手,切实降低创业板上市财务和法律条件。譬如规定成立3年以上,财务报表健全,最近两年中有一年盈利超过500万元,或拥有国际领先技术、能够提供其他财务成长性证明即可。

    其次,开辟与新三板的转板通道,允许新三板科技型企业在相关财务业绩指标达到规定条件时,直接转入创业板进行交易。在这个过程中淡化法律审查,而将法律审查纳入新三板企业筛选过程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划定创业板上市资源的门类范围。在退市机制完善的前提下,对于国家鼓励的科技型发展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如通过法律审查和财务合规性审查的,可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绿色保函,豁免财务业绩要求直接上市。

    (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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