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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斌:铁路事故赔偿方案能否让各方博弈?

2011-07-28 01:37:46

彭海斌

    在笔者看来,铁道部门划定的这次事故赔付标准有失公平,因为它基本上没有就相关赔偿问题和遇难者家属充分协商,而更像是单方面划定赔偿方案,然后将其强势地施加在遇难者家属身上。

    根据铁道部的方案,此次赔偿将在  “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万元”、“强制保险2万元”、“20万元的保险理赔”这37万元的基础上,再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安葬费、家属赡养费等。“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是,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赔偿金,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

    扣除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铁道部门对每位遇难乘客需要支出的赔偿金额,仅是20余万元,这样的补偿难以看出铁路部门的诚意。

    从已经公布的名单可以看出,遇难者中,有的是尚未长成的少年,有的正值职业黄金年龄段的都市白领,他们有父母需要赡养,有子女需要抚育。赔偿是对那些伤痛欲绝的死难者家属的一丝安慰,更是“肇事”的铁路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区区50万元赔偿,几乎只是伊春空难遇难者赔偿标准96万元的一半。铁路事故与空难的赔偿标准,相差为何如此大?

    实际上,铁路部门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自利行为”限制了其赔付的意愿,这一点在2万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赔付金额上体现得尤其明显。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至今已经施行了将近20年,但无论铁路票价多高,按票价收取的2%费率维持不变,但其最高保额却只有2万元。20年间,物价飞涨,票价已涨了N倍,相应的保费水涨船高,但其保额却能够保持2万元的标准而“管他风吹雨打,我自岿然不动”。

    何也?盖因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务是铁道部门的自营业务。该保险业务在1959年由铁道部接办,按照上述1992年的条例,确定理赔限额调整为2万元。换言之,铁路乘客的强制保险是能为铁路部门带来收益的业务,铁路部门只有动力提高其保费收入,却根本没有动力提高其赔付金额。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铁路部门一肩担两职,在其强势面前,遇难者家属成了没有话语权的看客。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鹿城区处置领导小组,已经与第一个遇难者家属签订协议,该名遇难者今年29岁,男性,家中有一个老母亲,其父亲已经去世。铁道部的强势赔偿政策,已经打开了第一道缺口,不难想象,更多的遇难者家属将不得不接受这样的赔付标准。铁路部门“有理有据”,而遇难者家属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如果相关规定支持遇难者家属参与充分博弈,结果肯定不一样。

    实际上,不论用何种口径来衡量这一赔偿标准,总的赔付金额对于铁道部门来说都是九牛一毛。至少在经济上,如此低的赔付标准,不足以让铁道部门有“肉痛”的感觉。无足轻重的赔偿,如何能够让铁道部门提高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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