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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退休高官“爱”独董亟需制度化矫正

2011-07-07 01:40:30

张敬伟

    当前领导干部退休后,多数去向低调,甚至不少人彻底淡出了公众的视线,然而,也有些领导干部选择去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发挥余热”。有媒体记者粗略统计,在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而且不乏副部级以上退休高官。例如中国石油独董刘鸿儒曾为中国证监会原主席,独董崔俊慧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人寿独董马永伟为中国保监会原主席;浦发银行的独立董事之一为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刘廷焕。

    这些由退休高官担任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由上市公司公之于众的。上市公司能够公布这些信息,可以看出这些独立董事的身份在法律上并无明显的瑕疵。只是基于他们的高官身份,而且领取天价年薪,不免让公众联想到上市公司看中的应该是这些独立董事曾经拥有的权力,以及可以带来的人脉关系和影响力。可见,退休高官们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还是存在着身份上的异化。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以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作为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目前在美欧等发达国家,都有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的规定,英国为34%,法国为29%,美国为62%。独立董事最重要的职责,是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因此,独立董事正如其名称,一方面行使着独立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在公司内部有着相应的职权,以保证其监督职责的效果。可以说,独立董事是现代法治规则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象征,体现的是公正、诚信、监督、制约的原则。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如此界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就证监会的界定而言,中国独立董事的身份特征和欧美国家并无二致。

    但是,一大批退休高官高薪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很难让人相信这些退休官员具有“独立”性,只会让人想到是官员们在“发挥余热”,上市公司在借用其人脉关系。加上上市公司支付给退休官员的高薪,这种利益关系脱不了权力和资本一拍即合相互利用的逻辑。

    如果说退休高官和先前的职务和社会关系撇得一干二净,那么,他们担任独立董事是可以的。但是,这种假设是不存在的,不仅公众难以相信这种“撇清”,连有关法律也不认可。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该法设定“3年”期限,就是从法治层面防止退休或离职官员到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发挥余热。问题是,什么才是“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该法并无明确规定。这恐怕是众多退休高官“爱”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因之一。毕竟,这些退休高官和上市企业,对于游走法律灰色地带更具规避能力。

    不是说不让退休高官担任独立董事,而是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化的途径使其真正发挥“独立”和“董事”的作用。担当有道,须真正履责,方能消解公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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