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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养不起路”不是收费的理由

2011-06-24 01:08:01

冯海宁

    交通部22日召开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新闻通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中国收费公路将仅限于高速公路和新疆等地区的一级公路,因为西部地区建设高速公路浪费资源,没有必要。但公路全面取消收费并不现实,政府部门很难有足够的资金投入确保现有庞大公路体系的维修养护。”

    (6月23日《北京日报》)

    交通部在这次新闻通气会上表达了很多决心,比如,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不会  “走过场”;9月份公布违规收费“黑名单”;清理公路收费违规为今年反腐重点;公路违规收费清理不到位可追责;明确省级政府是责任主体等。由此可见,此次清理公路收费行动的力度超过以往,值得赞许。

    不过,监管部门有的说法难以服众。比如,公路全面取消收费并不现实,政府部门很难有足够的资金投入确保现有庞大公路体系的维修养护。也就是说,由于“财政资金困难”,高速公路和部分地区一级公路还要继续依靠收费来确保公路的维修养护。显然,这样的说法、做法将会后患无穷。

    因为这等于给地方政府继续收费打开了一扇窗,甚至说,在“提醒”地方政府变通收费,譬如,新疆等地区就可以把本该免费的普通公路包装成一级公路来收费,其他地方可能会把本该免费的一级公路改造成高速公路来收费,即换个“马甲”来收费。之前,就存在“二级公路升级为一级继续收费”的现象。

    在我看来,此次清理公路收费不能留任何“尾巴”。对于没有还清银行贷款的高速公路,一旦还清贷款立即停止收费;已经还清贷款的高速公路,理应全部停止收费。至于公路维修养护成本,既可以通过已经收取的燃油税来支付,还可以用财政资金来补贴。换言之,政府部门“养不起路”的说法难以立足。

    众所周知,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就是通过征税的办法从油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路等费用。政府已经收取了用于公路养护维修的燃油税,怎能再通过收费来养护公路呢?据报道,成品油消费税划归中央,公众必然要问:是中央部门转移支付不到位,还是地方政府拿了养路经费还不满足?

    因此,在允许高速公路和部分地区一级公路继续收费之前,有关部门有必要先审计燃油税是否按比例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用于养路,地方政府有没有挪用养路费用。如果继续收费是为了地方财政收入,为了垄断路企的利润,为了公路收费人员高工资高福利,无疑,公众不会答应。

    有土地法专家指出,中国数万公里高速公路,99%以上是国家以公益的名义,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建设的公路,照理说不应收费,一收费就无疑是经营性收入了。也就是说,还清贷款的高速公路,不仅从燃油税的角度来说不能继续收费,而且从以“公益”的名义征地的角度而言也不能收费。

    公路收费对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影响不必多言,需要指出的是,为防止地方政府变通收费,应该以是否还清银行贷款作为收费或不收费的依据,而不能拿政府部门  “养不起路”、收费年限相关规定、经营性公路作为收费理由。我建议,立即废止收费年限的相关规定,因为有的公路已经还清贷款但还在收费期限内,最好重新制定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公益”是公路法律法规的“核”。

    另外,经营性高速公路和非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定义,让经营性高速公路也有了继续收费的借口。我以为,公路只有一种,即姓“公”的路,经营性高速公路与非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定义是不合理的,需要通过修订法律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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