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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界定“相关市场”

2009-07-08 03:04:16

每经记者  江旋  发自北京

        被誉为中国“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8月1日就要满一周岁了。昨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结束了《反垄断法》执法中一个最大的概念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被业内一致认为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

从两方面进行考察

        《指南》分别从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方面阐明了界定需要考察的因素。“可替代性”是判定相关市场大小的主要因素,具体需要考察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

        在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中,商品价格比较接近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的商品被认为是替代性较强的商品。在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中,商品的运输成本和地域间的贸易壁垒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去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了三类行为属于垄断: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替代需求”为主要判断依据

        什么是  “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是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二是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是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这样,对于相关市场的认定就十分必要。此前,由于在此概念上认定的模糊,导致在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和判断经营者是否违法等方面争议不断。

        这部指南被认为充分结合了国际经验和中国特色。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邓志松律师长期从事反垄断案件的研究,他向本报记者指出,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借鉴了许多欧美的经验,但以“替代需求”为主的判断依据相对国际通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SNNIP测试)来说,更符合中国特色。“需要注意的是,《指南》采用的叙述性语气也给了我们处理案件时更多的弹性。”

反垄断局披露信息将更详细

        此前商务部反垄断局在公布所审批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时,仅限于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基本解释,并没有公布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依据。

        邓志松也表示,在“相关市场”概念明确后,反垄断局今后所披露的信息应该会更详细。

        6月中旬,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在出席第六届产业组织与管理战略研讨会时透露,将出台涵盖《反垄断法》三家执法机构共识的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6月颁布的两部指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程序规定》已于7月1日开始实行。记者获悉,此后陆续还将有其他执法指南和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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